基本案情:朋友借款用支付宝
2014年3月18日,饶某丰以做生意为由向潘某伟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潘某伟同意后并于借款当日通过支付宝方式向饶某丰提供人民币20000元。饶某丰出具欠条,承诺2014年9月30日归还。但到还款日饶某丰拒听电话一直到现在。两饶某丰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饶某丰邱某妹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巧取证
法院经过审理,对案情了解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饶某丰、邱某妹返还潘某伟借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驳回潘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潘某伟已预交),由饶某丰、邱某妹负担。
律师说法:潘某伟与饶某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饶某丰作为饶某丰借款人,未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现潘某伟实际交付饶某丰款项金额为17000元,故应认定本案借款的数额为17000元。另,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在借据中对借款利息并无明确约定,应视为在借款期内不支付利息。但是,原、饶某丰的定期借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其利息。因此,饶某丰应支付2014年10月1日后的利息。对于本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分析,该借款发生在两饶某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饶某丰邱某妹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饶某丰以个人名义所负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饶某丰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