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公司经营不善
甲公司因经营需要,从2012年7月5日至2013年8月15日多次向其借款。到2014年7月7日双方结算,甲公司欠款2亿元,双方补签借款合同。同日,乙公司自愿以房产抵押,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他项权登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甲公司未还款。
法院判决:借款两亿债务
一、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1145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每笔借款出借之日起自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85425000元为限);
二、如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届时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李某某有权以烟台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他项权证编号为烟房他证芝字第××号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由李某某负担21800元,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0000元。
律师说法: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甲公司等提供借款本金114575000元,双方于2014年7月7日补签《借款合同》,甲公司出具《借条》,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予以了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且合法有效,甲公司应依约清偿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4.2分,超出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应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乙公司为甲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而与李某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亦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