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多次借款达亿元
白某某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给
朱某借款共计17171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18日,经原、朱某双方商议后,朱某将该17171万元和此期间的资金利息凑整,向白某某出具金额为1.8亿元人民币的借条以明确白某某债权。时至今日,朱某未向白某某偿还一分钱,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侵害了白某某的合法权益。白某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主张朱某偿还1.8亿元借款。
法院判决:三年未偿还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朱某向白某某归还17171万元借款;
二、驳回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白某某负担6180元;朱某负担94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白某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的17171万元借贷关系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白某某关于1.8亿元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中,上述17171万元的部分,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款项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