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亿元用来投资
余某某由于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9月至10月先后向林某某借款共计1.4665亿元,约定利息为按月3%计算。林某某已经将款项全部支付。余某某借款之后,仅支付利息至2012年8月7日止,本金尚未返还。此后,林某某要求余某某支付本息时,余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清偿。现为维护林某某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4665亿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3%自2012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065.75万元)。
一、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某和借款本金1.4665亿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起算时间自2012年8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余某某多支付的利息1407.84万元应在该利息总额中冲抵)。
二、驳回林某某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337元,由余某某负担929962元,林某某和负担248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余某某负担。
偿还不成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如下判决:
一、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某和借款本金1.4665亿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起算时间自2012年8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余某某多支付的利息1407.84万元应在该利息总额中冲抵)。
二、驳回林某某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337元,由余某某负担929962元,林某某和负担248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余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