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多次讨债3万元
2014年4月14日被告郑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贺某某借款3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具体时间,后原告贺某某多次向被告郑某催讨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法院判决:无奈上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了解案情后,做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郑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某某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律师说法: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郑某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贺某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郑某30000元,后原告贺某某向被告郑某多次催讨借款,被告郑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被告郑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贺某某主张要求被告郑某偿还借款3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