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曹某某多次向被告谢某某主张无果后,原告曹某某向当地法院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9400元及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谢某某是朋友关系,2004年1月4日被告谢某某以做生息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19400元,约定月息2分,2005年1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940元,共分10期偿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曹某某按照约定借给被告谢某某19400元,约定月息为2分,还款时间为2005年1月开始偿还,每月偿还1940元,共分10期偿还。后原告曹某某向被告谢某某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故被告谢某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曹某某主张要求被告谢某某偿还借款19400元,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1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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