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诉被告及担保人借贷合同一案
原告蒋某奎与被告蒋某凯系堂兄弟关系,2014年3月5日被告蒋某凯以急需用钱为由向第三人刘某某借款人民币37200元,被告蒋某凯收到现金37200元,当场出具了借条一张给第三人刘某某,原告蒋某奎、被告蒋某某自愿为被告蒋某凯向刘某某的此笔借款37200元提供保证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认可借款金额及担保事实。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蒋某凯未履行还款义务。第三人刘某某遂将原告蒋某奎、被告蒋某凯、被告蒋某某诉至盘县人民法院,经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蒋某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米芬借款本息人民币41292元,蒋某奎、蒋某某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2017年5月17日,被告蒋某凯向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偿还第三人刘某某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42227元,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了一张收据给原告蒋某奎。
法院判决:判决蒋某凯于原告蒋大奎人民币42227元及蒋某某对上述款额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蒋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蒋某凯追偿。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律师说法:保证的界定及保证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明,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何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保证的方式等主要内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对保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