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与杜某、康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5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杜某提供借款10000元,由被告杜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还本付息,并由被告康某、刘某提供保证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被告杜乖忠偿还原告刘中进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刘中进支付利息4573.33元
原告向被告提供10000元借款,并由被告康某、刘某提供保证担保,原被告双方由此建立借款及担保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杜某未向原告还款,因而构成违约,应继续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自2015年8月3日起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借款利息为4573.33元。对于康某、刘某是否应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本案原被告双方未就保证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要求被告康某、刘某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本案债务的保证担保期限尚未届满,然而,原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担保期限内向被告康某、刘某主张过本案债权,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了本案债务的保证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康小彩、刘朝忠的担保责任因担保期限届满而免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康小彩、刘朝忠就本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保证的诉讼问题
从诉讼的角度来看,如保证人属于一般保证人,债权人可以单诉债务人或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就是不得先单诉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与此相对应,如保证人属于连带保证人,债权人既可以单诉债务人,也可以单诉保证人,同时也可以列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总之,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想诉谁就诉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