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
2013年7月,王某使用高某的华夏银行信用卡消费、支取现金,并向高某借款。2013年7月12日,王某就上述款项给高某出具欠条,表明其向高某借款21000元,并承诺于2013年7月31日前还清。2013年8月,王某偿还高某6000元。之后,高某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未果。2013年12月19日,高某诉至本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及利息15900元。诉讼中,高某放弃要求王某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只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5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高某借款一万五千元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使用高某的华夏银行信用卡消费、支取现金,同时又向高某借款。事后,王某给高某出具了欠条,表明上述款项系借款。根据王某给高某出具的欠条,能够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王某未按约定足额向高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侵犯了高某的合法权益。现高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高某放弃要求王某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
律师说法:债务清偿的顺序
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