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一朋友是一家公司的企业法人,他说公司现在周转资金,以公司名义向我借一些钱,在他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写的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在落款时写的公司的名称,但是没盖公司的印章,还款期限满后,他没有如期还款,请问律师,我是起诉他和他的公司共同清偿债务吗?
您好,借条中只有你朋友(企业法人)的签名,并没有他所在公司的印章,若他公司是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而非他(企业法人)个人所有财产,那借条只针对出借人与借款人有效力,他所在的公司不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另外,对于是属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是属于公司与个人间的借贷关系,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您说的情况,若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是公司借款,就应该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