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今天白天,江汉南部、江南大部、华南大部、贵州东部、重庆中西部、四川盆地东北部等地有35~37℃、局地38~40℃的高温天气。另外,北京中南部、天津西部、河北大部、山西南部、山东西部、河南北部和东部、安徽北部、陕西关中地区等地的部分地区也将有35~37℃、局地38~39℃的高温天气。(7月4日中国天气网) 过去,描写天气炎热有这样的诗句:“赤日炎炎似火烧,野田禾苗半枯焦。”而如将其套用在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方面就应该是这样:“赤日炎炎似火烧,高温补贴半枯焦。”说其“半枯焦”的原因在于,有些地方确实有关于高温不提的具体规定,而且国家也有相应的条例,但其实际效用却实在是有限。
据介绍,我国现有的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其距今近半世纪。除此之外,无论是《劳动法》,还是《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谈及高温补贴问题时,都没有详尽的规定。好在,有些地方已经有了地方性的法规,比方,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劳动者在37℃以上(包括37℃)的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应根据高温天气程度,向劳动者发放每天5至20元不等的高温补贴。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这方面像重庆学习的大方还是在是有限。
那么,为何高温补贴一直处在“半枯焦”的状态呢?笔者认为,中央和地方在认识上的不统一应该是不容忽视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咱们国家地域辽阔,目前在出台统一的高温防护法规似乎并不符合实际了,而且已经下发了《通知》。2007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而各地不肯有所作为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这对自己来说并没有什么好处。高温补贴对公务员来说基本上是无所谓的,反正绝大部分公务员不会在高温环境下劳动的,甚至就算是坐在办公室里也是有空调的,再说了,那点高温费也真就不算什么。而少部分需要在高温下工作的公务员的高温关怀肯定早就到位了。而更重要的一点也许还在于,高温补贴会增加企业的支出的,这对当地发展经济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企业肯定是不欢迎的。反正国家没有强制性的必须发放高温补贴,或者地方必须制定“高温防护相关规定”的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