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 反腐倡廉 登录注册

专家称官员财产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

2010年07月12日 16:57字号:T |T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据专家介绍,新的《规定》首次将房产和经济投资列入申报范围。根据新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相关事项。领导干部发生应报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报告。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对不如实申报的,1995年的《规定》处理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2006的《规定》最严厉的是“通报批评”,而此次颁布的《规定》处理尺度更严厉,最严重的要对进行免职处理。

干部申报·范围

副处以上干部均须报告

《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干部申报·内容

婚姻变化收入投资均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干部申报·查阅

组织纪检检察部门可查阅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干部申报·

干部申报·惩处

隐瞒不报可能调离或免职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据新华社

干部申报·评点

细化条款有利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县处级副职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其中,财产申报包含个人及家属的收入、房产、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理财产品等。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这是一份可操作性强、具体、细化的文件。规定的范围细化,可以有效遏制贪污腐败。公众的很多切身利益,都与领导干部的工作有直接联系。所以,公众不仅关注他们的施政和作为,也关注他们的子女、配偶,甚至资产等。

竹立家说,现在一些官员受贿形式不仅仅在于现金,除此之外还包括房产、金融产品等,细化后的新规,不仅可以从多角度、用多方法查处贪污腐败行为。同时,也可以给一些官员的心理造成威慑作用,让他们望而却步。

掌握公共权力者必舍隐私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须申报事项的情况。让官员每年公布财产,是否触及了官员的隐私权?竹立家认为,国家干部的隐私与公民的隐私有所不同,因为国家干部掌握不同程度的公共权力。对于掌握公共权力的政治人或是行政人就不能等同于普通公民,他们不能完全享用隐私权利,这样才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官员对公共权力的滥用。

也就是说,他们既然选择了从事公职,就要舍弃个人部分隐私信息,这也是选择从事公职的个人理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竹立家表示,从西方一些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现代国家政治和行政文明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公共信息的披露或公开。随着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普遍建立,官员公布个人部分隐私以保护公众利益已成为一个基本原则。行政职务越高,可以享用的个人隐私信息就越少。

应面向社会公众透明公开

竹立家说,这些年来中央反腐败的力度很大。但仍然有少数人“前腐后继”,再一次说明腐败蔓延的势头并未完全得到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还没有足够多的途径和方式来了解官员的重要信息,从而难于对他们实施有效监督。

竹立家认为,官员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不会一帆风顺,但是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前提,其发展方向是毋庸置疑的。

新规发布后,在操作阶段要落实好,其中的关键点是,能否向社会公众公开官员的财产。不能只向组织部门公开,要将官员申报的财产情况,公开、透明地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以及公众的监督。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我是一个好网友

年终奖,你不得

“法邦律师学院

新刑事诉讼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