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出台,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评,连外媒都称这是中国政府出台的“更为严厉的反腐政策”,“表明了中国政府与腐败做斗争的决心”。
多年来,官员财产公示一直是中国最难产的制度之一。百姓声嘶力竭地呼吁,官员则闷声发财不予理睬,甚至以“隐私权”为由公开对抗。斗争的日趋白热化不仅制造了双方对立,也肥沃了腐败的土壤。
在全球已有90多个国家实行了政府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大背景下,中国官员是否也要财产公示,早已是个不是问题的问题;但如何公开、向谁公开,却是一直没机会“成为问题”的大问题。
先在党内公示,再慢慢向外公示,是官方求稳的态度,也是新规定的意图。显然,新规定离官员财产公开,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实质性推进公开“官员财产”制度建设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虽然新《规定》主要落脚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但其中有关报告“家庭财产”一项的推出,依然“火速”引来舆论的热烈回应。在外界看来,这表明多年讨论激烈却一直难产的“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条法规,其推出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其实,早在1994年,起草《财产收入申报法》就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此后,从民间到“两会”,从普通民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为颁行这一“阳光法案”奔走呼号。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然而14年来,该“规定”实施不尽如人意,收效更是乏善可陈。14年后,内地社会步入矛盾多发期,正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反腐败被置于关乎我党未来的最高政治高度。此次《新规》的推出,既显示打造一个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的责任所在。
不确定的乡科级干部监督新《规定》虽然将监督的对象扩展到几乎所有的中层领导干部,但因为某些现实因素的作用,一直以来同样受到重点关注的乡科级干部未能纳入报告对象,反映《规定》的贯彻落实存在一些现实条件的制约。中纪委、中组部对此谈到,直接面对人财物方面的实际事务,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的乡科级干部,确有必要加强监督和管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对数量庞大、东西差异很大的乡科级干部监督报告,其操作难度大、成本高。为了突出监督重点,《规定》没有将其纳入监督报告范围。
乡科级干部因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将其纳入监督和管理范畴其重要性无须赘言。一方面,在沿海某些发达地区,一个乡干部滋生的权钱交易腐败金额能高达千万甚至上亿;另一方面,某些油水衙门因为管理的事务结构复杂,牵扯到庞大的利益,往往一个小小的办公室主任就可能涉及非常惊人的腐败金额,且腐败成本严重偏低。这些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乡科级干部其行为关系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关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暂未将其纳入监督和管理范畴,或许为《规定》的实施效力留下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碎片式的地方官员财产申报试点温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同时表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但随着两会落下帷幕,人们关注的官员财产申报立法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有关方面回复记者的致电问询时,称“一般说来,省部级官员的财产申报情况我们有所掌握,但是不对外公开。”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直陈:“申报不公开,是目前中国官员财产报告制度的基本特征”。
尽管多年来部分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呼吁未能取得进展,但从2009年开始,全国好几个地方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无疑让人看到了希望。2009年2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在其廉政网上公开了近千名干部的财产申报情况,迈出了官员财产申报面向大众的第一步。同月,浙江慈溪700余名现任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财产和住房等情况被公布在政务公开栏里,接受监督。此后,湖南、宁夏、重庆相继开始试点。
“黎川模式”透露不寻常信号今年4月16日,一个人口不到25万人的江西省黎川县跨出了中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大步,正式推出《黎川县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办法(试行)》,19名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财产收入情况“裸身”示人,而且把填写的原始表格完全“晾晒”,不设“秘密申报”。一时间,包括《新京报》《南方周末》等国内一线媒体对“黎川模式”给予了相当程度的报导评论。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利器,至今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近年,中国民众切盼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尽快堵死贪官污吏的“生财之路”。江西黎川引起轰动的先行一步透露出不寻常信号。
在全国各地碎片式的试点中,黎川县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其一体化的“申报—公示”模式全方位的展示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机制可行性和“群众反映方式”。其对于制度防腐的探索,也为我国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良好范本,对推动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但“黎川模式”只是开启了“破冰”之门,需要更多响应者,期待国家尽快《出台官员财产申报法》,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全面系统的、更有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首创于瑞典现代政治架构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差不多是在240多年前由瑞典首创,这个“治官之术”随后被世界多国仿效。时至今日,全世界已有90多个发达或不发达国家地区建立起了这项制度。在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制度。这些国家地区对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来预防控制腐败,尤其是如何通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以及开展行政伦理立法,来约束和规制公职人员接受吃请、礼品、馈赠等行为,是当前国内普遍受到关注的话题。
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取得了查阅所有官员财产和纳税状况的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权查看首相甚至王室成员的财产及纳税清单。为了限制政府对信息的自由裁量权,瑞典还制订了《保密法》,详细列举哪些信息属国家机密,从而避免了相关部门以“国家安全”为由向公众隐瞒信息。后来,瑞典规定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公民和团体,都必须向税务部门公开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明细,并接受所有人的查询。不少瑞典官员自我解嘲说,自己处在一个“赤裸地生活着”的国家。
1995年10月,时任瑞典副首相萨林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了几十克朗的巧克力,此事被一位认真的瑞典记者一直追查到银行,并调出了萨林的全部刷卡消费记录,指责她“挪用公款”,最终迫使其引咎辞职。
新加坡与美国:价值百元礼品都须申报上缴新加坡同不少北欧国家一样,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其总理的年收入高达200多万美元,是美国总统的5倍、日本首相的7倍。但“高薪”背后,更有着严密的防腐、反腐制度。较之美欧,新加坡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更为全面和深入。该国法律规定,上至总理,下至刚入职的普通公务员,全部纳入财产申报范围。新加坡对公务员接受礼品、礼金、馈赠的规定十分具体翔实。该国《公务员纪律条例》中明文规定,因公务接受的礼品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将视同贪贿而受到严惩。
在美国,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不仅如此,法律还对官员收受礼物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政府雇员不能从外国接收超过“最低价值”的礼物。如政府雇员收到的礼物价值超过335美元,就必须申报上缴。
美国由于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虽然也有官员腐败的丑事发生,但是长时期来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因此可以说,我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借鉴、采纳世界上通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财产申报,慢一点好过急一点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此次出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一个突出亮点,不仅针对我党党内官员,甚至一些非党派人士和国企高官都需要报告个人收入和资产情况。此次将监督的对象扩展到了几乎所有的中层领导干部,显示政府发布的反腐举措空前严厉。
虽然在众多的舆论热评中,比较集中的讨论是能否将“规定”升格为“立法”和“检查与落实”。但一项牵涉到众多利益方的重大改革措施的推出,恰恰需要先从一个不求虚名,力求实质的规章制度,试水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先从建立起官员对个人及家庭财产申报的习惯开始,在意识上认清觉悟财产申报的政治高度和历史价值。这对其后正式推出《官员财产申报法》或《财产收入申报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无疑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理性的改革可以放“既得利益”一马记得新疆阿勒泰地区即将于第二年(2009年1月1日)起,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时,当地有关部门曾在官员中间展开过一次意见调查,结果显示,7成受访官员反对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同样,备受舆论期待的“黎川模式”,也仅仅将“财产公示”对象限于科级干部以下,如此“成果”的确让人大跌眼镜。应该说,“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是预防腐败的一记杀手锏,其实也是对官员一种很好的提醒和保护。可就是这项制度,却引来官员如此大面积的反对,不得不令人深思。
可见任何改变也好,革新也罢,当变动的触角涉及到既有利益格局的核心层面时,最大阻力往往就来自官员,让一些深层次的改革愈显艰难。但是一次性的将所有官员财产公示于众,反倒是最大程度背离了欧美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然成熟的机制优势。在“申报与公示”尚未完全试点成熟,制度决策者与监督对象还未建立理性、成熟的意识习惯,一次性的公示于公众,其可能引发的不确定后果很可能背离最初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初衷。
当一种矫正机制建立在由大多数监督倒逼个体完善其党纪法纪时,背后往往会催生一种非武力的破坏性“暴力”。全民监督是“官员财产申报机制”的胜利果实,而非促使“官员财产申报机制”成功的唯一手段。理性而积极的改革无需强求“扫荡”既得利益格局(存量),而是纠正形成既得利益格局的机制,稀释存量的份量,在官员合法收入(增量)部分推行严厉完整的申报公示制度。如此,相信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才能得到有效推进实施。
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因此我们必须肯定新规的进步,也有理由寄望其最终会走到官员财产公开。
但是前进步子能否再大一些?毕竟屡屡的迁就、妥协本不具有正义的色彩,本不该成为“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