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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官杨德会嫖宿幼女罪的道德审判

2010年05月18日 13:54字号:T |T

  杨德会是不是法官,这个问题应当首先得到澄清,否则,媒体几乎疯狂的报道就失去了吸引力。根据肇事法院工作人员的介绍,杨德会去年因嫖娼被开除了,言下之意,杨德会已经不是该法院的法官了。这个说法不错,但是,这个托词折射出的意识形态领域中的肤浅一面,令人扼腕。坐在国徽下决断是非、主持正义的法官,这个头衔应该是一辈子的荣耀,不能因为离职或者开除就将其抛往脑后!杨德会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不会因为其被开除而自动在大脑中删除!如果按照肇事法院的逻辑推论:做法官的时候的遵守社会公德,退休了就可以烧杀抢掠了。

  我们先放下杨德会是不是法官这个问题,因为,无论如何,我们都应当以法官的标准来衡量杨德会的行为。从一般公民的角度出发,嫖娼会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等惩罚,或许公民在嫖娼时不知道会有这些制裁措施等着他们;可是,杨德会是精通法律的法官,不仅知道这些行为会受到何种制裁,而且知道如何评判该行为,运用何种程序处罚。那么,嫖宿幼女甚至是强奸,则是杨德会再熟悉不过的专业领域,因为,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恐怕到不了法院;而犯罪行为一定是法官所耳熟能详的。当然,法官应当比普通老百姓更加恪守社会公德,杨德会形成了一个反面教材。

  马龙县法院一审判决实际上是一个自相矛盾的物什。既然刑事部分判决了杨德会无罪,何来附带民事部分赔偿的依据?既然没有犯罪,哪有赔偿义务?我们一定要注意到: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这个行为的特性,即,要么犯罪,要么无罪,只要发生关系就有罪,无罪的情况只可能是没有发生关系。那么,根据一审判决,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杨德会没有与小雯发生关系,既然没有发生关系,哪有赔偿之理?

  马龙县法院依据骨龄标准判决是荒唐的。公安机关出具了户口证明,小雯并未年满14周岁。根据此证据,法院即可判定杨德会有罪。偏偏再弄一个骨龄报告,其实就是为了给偏袒杨德会机会。张志胜律师认为,姑且不论骨龄报告本身具有的不够精确的缺陷,就是鉴定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预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法院在证据取舍过程中夹杂偏袒意志的可能性。另外,杨德会在与小雯发生关系时,并不会根据小雯骨龄已满14周岁才继续完成奸淫的,因为杨德会不是仪器,不可能在瞬间即知道小雯骨龄大小。所以,法院将骨龄“强加”在杨德会的意志中是不合理的。

  即使小雯已年满14周岁,杨德会依然应被判处刑罚,只是罪名不同,应当判处强奸罪。很明显,在发生性关系时,小雯受到了恐吓、暴力。根据刑法规定,只要使用暴力强迫与妇女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马龙县法院玩了一个小手段:将整个事件定性为强迫卖淫罪,这样,表明上看,只有杨丽萍一人犯罪了,其他实施奸淫的人都无罪。须知,强迫卖淫罪中,在嫖客与卖淫者见面前受到他人强迫,但是,并不一定受到嫖客强迫,如果嫖客强迫卖淫女发生关系,同样构成强奸罪;何况,本案中,小雯不是卖淫女,且,施暴的主体不是介绍卖淫的人,而正是这些实施强暴的人!

  基于小雯的身份,那么,杨德会不应当被判处嫖宿幼女罪,而是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理由是:杨德会奸淫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该幼女并非卖淫。杨丽萍从中收取的费用不能定义为嫖资。整个过程中,小雯并不情愿发生关系,更不情愿卖淫。杨丽萍所作的只是欺骗小孩子,引诱其到达杨德会处被强奸,而不是组织或者介绍卖淫。那么,该检察院的观点显然是正确的:杨丽萍构成强奸罪共犯。

  (原创作品,请勿抄袭)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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