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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马自达女司机撞人案宣判 被告人判刑11年

2010年07月24日 01:10字号:T |T
核心提示:倍受社会关注的“马六案”今天上午10点在市中法第一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法院审判员用近一个小时时间宣读了数页审判书。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力2年。

为冲动付出代价 女司机获刑11年

青岛市中院公开宣判“马六撞人案”

青岛新闻网3月23日讯 倍受社会关注的“马六案”今天上午10点在市中法第一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法院审判员用近一个小时时间宣读了数页审判书。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力2年。

宣判后,赵萍当庭表示不上诉。在公开庭审和宣判现场,先后有700余名市民、数十名记者进行了旁听。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的公开宣判。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赵萍与朋友在青岛市热河路30号新龙源大酒店就餐。当晚20时30分许,赵萍与朋友欲离开酒店。因该酒店其他客人停放的车辆阻碍了赵萍的车辆驶出,赵萍与该酒店保安人员秦国良发生争执,并将秦国良面部致伤。后被告人赵萍欲驾驶鲁UW0585号黑色马自达6型轿车离开,秦国良趴在该车发动机盖上阻止其离去。被告人赵萍见状仍驾车沿热河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并且为了达到将秦国良甩下车的目的,被告人赵萍开车快速行驶并左右晃动。当车行至无棣路路口附近时,将行人周保峰、原梦娇夫妇撞死,并将秦国良从车发动机盖处甩下致伤。被告人赵萍未减速停车,继续驾车行驶至胶州路与聊城路路口处,撞在了他人汽车的尾部。后赵萍拨打了“110”电话报警,被随后赶至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死者周保峰系因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原梦娇系因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秦国良之伤构成轻微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首先就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原梦娇的亲属宋某某,被害人周保峰的亲属周某某、马某某以及被害人秦某某均与被告人赵萍及其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赵萍及其亲属以现金支付方式赔偿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25,000元,赔偿周某某、马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25,000元;赔偿秦国梁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秦国梁以及被害人周保峰、原梦娇的亲属对被告人赵萍的行为表示原谅,都书面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赵萍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争议的焦点及最终的司法确认:

1、被告人赵萍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萍在明知其车前发动机盖上有人无法正常驾驶的情况下,仍驾车在单行线上逆向快速行驶,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被告人赵萍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萍主观上不是故意,因赵萍认为其了解车辆性能,驾驶技术较好,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萍明知酒后不准驾车、明知车辆前发动机盖上趴着人、明知其驶入车道系繁华街道单行线禁止逆向行驶、明知其快速行驶左右摆动的车辆系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其行为可能会危及车前盖上及周边不特定人员及车辆的安全,但其在与保安秦国良发生争执后赌气强行驾驶车辆驶入热河路机动车道单行线,逆向快速行驶。期间,为达到摆脱车前盖上趴着的秦国良,其不停的左右打方向,置周边不特定人员及其车辆的安全于不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直至造成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故被告人赵萍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2、被告人赵萍是否有自首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萍虽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其在电话中没有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萍在电话中不是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而是因为 “110”干警由于已接到过报警电话了而告诉赵萍原地等待即挂断了电话,应认定有自首情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萍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滞留现场等侯处理。赵萍到案后,在本判决作出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所提赵萍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赵萍从轻处罚。

3、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应减轻或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一致,公诉人建议法庭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秦国梁以及被害人周保峰、原梦娇的亲属都书面对被告人赵萍的行为表示原谅,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赵萍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被告人赵萍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赵萍酌情从轻处罚。

4、被害人秦某某采取的方式是否欠妥,其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一定的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保安秦国良作为17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为方式并无不妥。被告人赵萍的辩护人辩称,秦国良在明知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下,强行横趴在赵萍所驾车辆发动机盖上,直接干扰了赵萍驾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停车问题双方发生争执,保安秦国良与被告人赵萍互有肢体接触,秦国良在眼部被致伤,且被告人赵萍欲驾车离去的情况下,趴上发动机盖,其行为欠妥,本院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

综合全案,被告人赵萍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造成了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惩处,但其主观上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与积极追求、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有区别的,又鉴于被告人赵萍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被害人亲属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轿车一辆依法没收。(青岛新闻网记者张国勇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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