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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2003年两次《通知》,“游街”从法律上被禁止

2010年07月27日 11:26字号:T |T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部门,分别在1986年和1988年下达《通知》,明确和重申“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

“严打”运动后期,基于对现代法制观念的深入和对一些过激现象的反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部门,分别在1986年和1988年下达《通知》,明确和重申“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进入新世纪,最高法院又在2003年发布通知,再度明确“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否定了“集中公审公判”等审判活动。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禁止公审公判,曾被视为一次重要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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