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和武汉两地公安机关对对卖淫女的处罚,严重侵犯人权。从法律角度来谈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名誉权。两地公安机关的处理办法:一种是对其游街示众,戴手铐等形式;一种是粘贴告示进行公开的宣传。对此我本人持以下的观点和看法,供大家参考。
首先肯定该处罚的形式和方法均存在错误,该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名誉权,不但给行为人造成极坏影响,而且给社会造成影响,并无法达到行为人处罚的社会效果。
第二,根据公安部通知指出的要求,两地公安机关的做法与公安部通知的要求恰恰相违背,两地公安机关对该行为人的处罚是错误不可取的,建议上级司法机关应当对其错误的做法严格制止,停止侵害,对行为人依法作出切合实际的处罚。
第三,我的建议是:对行为人卖淫的违法行为一定要坚决打击,根据行为人违法的后果结合法律法规依法给以处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严格处罚,以达到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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