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地警方加大了对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批涉黄的窝点被铲除,涉嫌违法的人员被抓获归案,即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社会风气有一定的好转。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某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后,将他们游街示众,张榜公布其真实姓名。这一现象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公安部为此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
法国作家司汤达说过:“羞耻心是人的第二件内衣”。公安机关将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等于是扒光了他们的“第二件内衣”,蒙羞的不仅仅是这些违法人员,包括我们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人员也是中国公民,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格尊严,是违反宪法的行为。作为法律执行部门的公安机关,将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公布其真实姓名,显然是对他们人格尊严的侵犯。
“游街示众”是人治社会的遗毒。在过去的年代里,统治者认为,对违法者人格的侮辱,可以摧垮其精神支柱,使其遭人唾弃,在社会上无法立足,失去再次犯罪的条件。同时,“游街示众”可以震慑围观者,使其引以为戒,不敢违法犯罪。
实践证明,这种以羞辱违法者人格来达到惩戒目的的做法,不但不能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反而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更加负面的影响。从违法者的角度来看,他们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已经无所畏惧,要么因为内心的极度羞耻而走上绝路,要么“破罐子破摔”,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变本加厉地报复社会。而群众,更多的是抱着一种看热闹的心态围观,他们很难体会到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后内心的巨大痛苦,并不会因此受到教育。一旦他们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避免遭受人格的羞辱,可能会实施更加极端的犯罪。
我国对于普通违法犯罪人员的基本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期待他们改造好之后回归社会,重新和正常人一样生活。“游街示众”的做法,显然断绝了他们的回归之路,使得他们成为受歧视的“另类”人群。这样对他们是非常不公平的,也会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很大的威胁。
法治社会对每一个违法犯罪人员都是“不抛弃、不放弃”的态度,我们期待着违法犯罪人员改恶向善,也期待着我们的执法人员能够给予他们更多的尊重。羞辱他们,就是羞辱法律。尊重他们,就是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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