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走红之后,话题一直不断。不得不承认,郭先生是一位有才华有个性的演员,但是也喜欢玩火。也许不完全是为了炒作,郭先生本身也算性情中人,敢做敢说。
早在几年前郭德纲就自爆“伪造签名、贪污公款”的往事。因为他已经了解过了,那桩事情已经过了刑事追诉期,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一回“占绿地,打记者”的事件,郭德纲却展示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和无畏。
首先,关于“私家绿地”。
郭德纲的律师认为,“业主在购买瀛海庄园别墅时,得到开发商书面承诺可以拥有私家绿地,而且面积范围和现有范围一致,唯一改动是将木桩换成围栏。”
作为律师应该非常清楚,要证明自己对土地的使用权,最简单的方法是拿出产权证。只要产权证上标注的土地面积包括了争议的绿地,所有的烦恼都烟消云散,所有的非议都不攻自破。但是他们只拿“开发商书面承诺”来说事,这说明郭德纲的产权证很有可能不包括所谓的私家绿地。
拥有“私家绿地”是每个人的梦想,但是,开发商的承诺不等于法律上的权利。开发商私自承诺将公共绿地赠予郭德纲,侵害了其他业主的权利,毫无疑问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德纲将绿地围起来,影响到其他业主对绿地的使用,业主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权,包括起诉、协商等。对于郭德纲这样的公众人物,通过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最为便捷的维权方式。业主们没错,北京电视台更没错。
其次,关于“私闯民宅”。
郭德纲说,“中国从汉朝的法律就规定:私闯民宅打死勿论”。郭德纲也许犯迷糊了,没有意识到自己生活在哪个朝代。中国的法律确有“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一说,但是却没有“打死勿论”的豁免规定。即使是遭遇了“非法侵入住宅”的不法侵害,也应当通过报警处理。如果情况紧急,对违法行为的抵制也应当控制在适当程度之内,超出必要的限度,同样构成违法犯罪。
关于“住宅”,法律上的定义是“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记者进入郭宅外面的走廊,尚未侵入“住宅”,郭德纲的徒弟粗暴对待记者,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记者退回到室外空地上,“侵入住宅”的紧急情况已经消失后,还要动手殴打记者,毫无疑问是违法了。
最后,关于媒体与公众人物的“互相利用”。
在当今年代,没有媒体的力捧,一名演员要走红是非常困难的。郭德纲从籍籍无名到一夜爆红,媒体功不可没。一些明星就是这样,“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没出名的时候,想尽办法在媒体上多露露脸,人气不足的时候还要炒作一些绯闻。一旦火了起来,又开始烦媒体干扰了自己的私生活,斥之为“狗仔”。
这世界很公道,有所得必有所失。你既然选择了成为公众人物,过上了普通人无法实现的富有生活,那么就不可能享有普通人的安宁。身在娱乐圈,老百姓消费的不仅仅是你的演出,你的鸡零狗碎都可以成为普通人的娱乐。公众人物在遵纪守法方面,更应当接受媒体的监督,接受老百姓的评判。
公众人物希望媒体报道他积极的一面,美好的一面。这种愿望是良好的。但是你应当多向公众展示那些积极的美好的东西。如果媒体不揭露公众人物丑陋的一面,媒体也就丧失了它的独立性和公信力,沦为公众人物的“家奴”了。
郭德纲先生来自草根,才华横溢,成名艰辛。期盼郭先生在保持个性的同时,头脑清醒,珍惜得到的一切,遵守法律,尊重老百姓的感受。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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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