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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无明确的性骚扰定义

2010年08月06日 14:58字号:T |T

中国经济网北京23日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首席律师余婧今日下午做客中国经济网,谈职场中的性骚扰,并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在访谈中,余婧介绍称,在我们国家,到现在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性骚扰的定义。

余婧说,男女同事之间不可能老是那么严肃,有的时候开玩笑或者有的男同事就是关心关心你,女同志就跳起来了,是不是也破坏同事间的关系。性骚扰在全球来说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性骚扰的定义我想从美国的一个案例所起。是全球,也是美国的第一个性骚扰案例,是1975年的时候。那个时候在美国的一个州有一个矿,这个矿上有一天来了一个女工人,这个女性是矿上的第一个女工人,男同事觉得很好奇,就经常在她面前讲黄色笑话。有的领导还在电梯里面强行地要亲吻她。她当时就觉得很不舒服,可是她并不知道我的权益受到了侵犯。直到后来慢慢的这个矿有很多女工人都进来了,大家一起交流的时候都发现,大家都是这样,她们就觉得不对,不能这样。她们当时在1984年的时候,向州政府提出了起诉。可是那个时候她们用的不是性骚扰这个词,而是用的性别歧视。因为她们觉得这是男性同事对女性的不尊重。

后来到1988年的时候,也没有消息,她们就聘请律师上诉。经过律师的分析,她们第一次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这场官司一共打了11年,一共14名女工都打赢了官司。这个女工叫路易斯,她拿到了100万美元的赔偿款。后来美国的法律把性骚扰定义成在不平等、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背景之下,拥有权力的这一方,因为自己的地位比较高,向社会地位比他低的女下属进行性侵犯。他们把这个叫做性骚扰。

后来性骚扰也向全球蔓延了,可能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对性骚扰的定义。现在看来,最权威的应该是1990年的欧洲议会的一个定义,是不受女性欢迎的性的行为或者是和性有关的以性为目的的一些行为。在工作场所损害了女性的尊严,其中就包括身体接触、语言或者是非语言的行为。

余婧介绍称,在我们国家,到现在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性骚扰的定义。但是,像我们专业人士,司法界、实践界都认为性骚扰是侵犯了人的人格尊严的民事侵权行为。我们没有办法定义,我可以讲几个标准,便于女性朋友判断。第一,对方做出这个行为一定是和性有关的,含有两性关系的内容,比如我发一个黄段子,或者我讲一个我自己的经历,让你觉得很尴尬,是含有性的意味的。第二是对方是故意的,不是无意当中,而且是有特定对象的,比如有些办公室的,在休闲场所的时候,一个黄段子群发,可能十几个女同事都发了,这可能不一定是性骚扰。如果他不给别人发,总是给你一个人发,这可能就是性骚扰,他故意来挑逗你。

另外就是这种行为一定是不受女性欢迎的,这个女性觉得很反感,很抵触,甚至说以后你不要这么对我,他还继续这么做—那明显就是性骚扰。比如有的人说我追求这个小姑娘,我跟她说这方面的事,她也挺开心的,在西方国家叫调情,就不叫性骚扰了。这一点很重要,就是女性不欢迎这个行为,不喜欢、反感这个行为。这几个标准可以便于女性判断,到底是善意的玩笑、友好的表示,还是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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