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讯2010年8月7日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杂志社、清华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中国律师行业创新论坛在北京国际饭店隆重举行。500余名法学界名家、司法系统领导、律师行业协会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资深律师就未来律师行业创新发展等问题展开交流。法邦网受邀参加本次论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宋建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邓甲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任继圣、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中国律师杂志社采编部主任高凌燕、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向荣等领导同志出席了本次论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国家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黄振中在论坛中进行发言:
大家中午好。今天梅主任给我分配的题目是新中国律师定位问题。如果今天看到我们任老在这儿,我就不会讲了,因为这个涉及,整个新中国成立到现在几个阶段的划分,和目前中国律师职业定位。时间问题,因为我看到我们刚才两位主讲人,可以体现出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因为平常他们办案子都是按时间收费。
我讲新中国职业律师定位,就像刚才主持人给我的定位,我是给自己的定位,我的定位是一只脚在岸里面,一只脚还在水里面,我现在还在做律师。这个定位,把我的大脑分开的话,一半大脑思考我们律师同行的所遇到的一些理论上的问题,一半大脑可能要考虑我们律师的一些实务性的问题,把两者结合起来争取能为我们律师同行提供更好的服务。
现在开始讲新中国律师职业定位,这个可以从时间,从历史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49年,律师工作真正的开始,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就是1956年司法部在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才真真正正开始律师工作,但是好景不常的,只有一年多的时间,1957年我们大家都知道的反右运动开始了,这个反右运动一开始公检法被砸烂,律师也就停止了工作,到最后连司法部都没有了,可想律师就失去了我们的舞台。从1957年到1980年的8月律师条例出台,大家想这么长的一个空白期,所以大家可以想我们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条例出台的时候,我们律师的定位是何等的艰难。就是这个职业的定位,如果定低了大家不愿意做,定高了在以前这么长空白的历史影响下也不可能太高。所以当时我们的定位就是一个国家法律工作者。国家法律工作者就像刚才任老讲的,是有行政级别的,我们的经费是国家出的,我们的工资是国家出的,等等这些就划上了一个公字,所有的都是公,我们后面体现的都是工作者,我们这个工作者就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大家都了解,一说谁在外面工作的,就意味着是公务员,是这个公,工作的工作还有公务员的这个公,这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为什么这样定位,我简单地讲就不展开了。因为不定位国家法律工作者我们有一批资深的老律师,就是56年以后的这些老律师不愿意从事律师行业,因为他们心有余悸,他们害怕再一次被砸烂。新生力量如果不给一个好的定位,他们也不愿意加入这个行列。所以才有1980年8月定位国家法律工作者,当然这个定位也是在特定时期的定位,经过若干年之后到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这时候才把我们的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国家法律工作者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里面有明显的变化是什么呢?由工作者变成了服务者,执业人员变成了服务者,由律师姓公开始变为姓私。就像刚才美国律师讲的,更多的讲个人行为。这是两个显著的变化。现在是什么?大家都清清楚楚,现在再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就把律师定位,定位为为当事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执业的人员。就是从定位上逐渐逐渐的,说小,逐渐逐渐把它界定清楚,从法律工作者到为社会法律服务,这个社会很宽泛的,从社会变为为我们的委托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个定性能体现出什么,与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能体现哪些特点?就说在研究执业律师定位的时候我也翻了一些材料,就是这个定位能够体现他的一些执业的属性,他的职业属性我想归纳几点,一个是他的法定性。大多数职业不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我们这个职业是由国家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就是法定性,我们的职业活动有法定性,我们的职业权利受法律保护,等等,这些能体现我们职业本身的法定性。从这个定位的一系列转换,还有一个什么?我们这个职业就是服务。我们的服务性是和我们的公安局,检察院对比中显现出来的。它们的服务是另外一种服务,我们的服务是非常非常具体的服务,我们服务了以后是要收费的,他们的服务不是收费的,他们是国家机关,我们是服务型的。
我们的职业,一个是静态的,动态的我们大家在写简历的时候,我们更多的写我们动态的职业,我们通过我们律师的活动来开展我们的业务,来丰富我们的职业,这个就是我们的职业性。我们所有这些来自于哪些?来自于我们当事人,委托人。这是我简单地总结,我认为它有几个职业的属性,当然最终得出什么东西呢?我感觉我们法律职业的定位,就是一个是这个职业是定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化的,它不可能是固定的,从我们以前的历史也已经表现出来了,它是发展变化的。我们现在的这种定位会不会有新的发展变化?我想随着我们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也或多或少的还会发生变化,因为现在这个定位仍然存在争论,像绝大部分律师被英式律师所调查的时候,这个定位只有30%认可目前这个律师法的定位,有百分之七八十的法官,检察官他们是认可目前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所以这个大家有争论,有可能就会发生心的变化。
再一个我们律师的职业定位,职业属性里面,我们所概括的这些职业属性并不能说,一种职业属性来排斥另一种职业属性,比如我们现在讲我们周永康同志讲我们律师做武者。这个要求可能有很多要求,其中有一条是政治性,我们认可这个政治性,但是我们不传递这个政治性,这个政治性是在遵循国家提倡民主,法制的基础上,这是我们的政治性。我们是符合国家提出的民主法制,这种精神的政治性。所以这是它职业属性上来说是相互融合的,不是互相排斥的。所以我们一个职业主体身上可以附加很多,若干个它的特点,或者它的属性。
刚才我上来讲了说时间有限,本来我还准备了一个讲稿,我就不按照那个讲了,大家都是律师同行,生活在小小的地球上,我们随时可以联系到,有问题,无论是理论上的问题,还是实务的问题,我非常愿意与我们同行分享。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