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时候就是那么 “僵硬”,那么地不合常情,按法律的逻辑胜诉了,人们却感觉无比纠结——— 近日神木一法官向入股的煤矿讨要分红的案件,就让人有这种感觉。
国家明文规定公务员不能参股煤矿,而法官张继峰不仅参股了,在未得到红利后,还理直气壮地通过诉讼的方式讨要分红,法院竟还支持了他的要求——— 在公众眼中,这样的判决堪称荒诞。自然法的律令是,任何人不能从一种错误行为中获益,既然入股行为是违法的,法律怎能支持其从违法行为中获益的请求?而且是1100万元的天价。这样的判决,无疑会置《公务员法》于无比尴尬的境地。
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判决有违“情理”却大致符合“法理”。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而经济合同是否有效,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这是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公务员法》归《公务员法》,《合同法》归《合同法》,正如专家所说:煤矿方应向法官支付红利,而对于法官违法参股,应依《公务员法》对其进行处罚。
所以,法律的正义需要依赖接下来的追究:这个张法官会不会因参股煤矿的违法行为而受到严惩?
如果张继峰因胜诉而获得了千万红利,却因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在随后的问责和追究中丢了官、失去了工作,千万红利的“不当得利”也将吐出来。因违法参股煤矿而付出的沉重代价,远远超过其获得的收益,绝不让一个人从错误行为中获益,那么,这就实现了正义。可是,如果依《合同法》判其胜诉了,他获得了违法参股的千万红利,未因违法参股而受到严惩,或者付出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参股的收益,那么,正义就是“跛足”的,胜诉就是对法律的嘲弄,也会在纵容官员参股煤矿上形成极其恶劣的暗示。
要禁绝一种违法行为,绝不能让其收益超过代价。违法参股的千万元红利,考验着《公务员法》的牙齿和权威。如果这位违法的法官得到了千万红利,失去的很少,那将是法律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