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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时代抹黑的恰恰是滥用公权力的官员

2010年09月29日 16:19字号:T |T

26日,广东顺德北滘中学高三语文教师元平,因发表网络小说《在东莞》被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带走,目前已被拘留。元平的妻子阮芳表示,《在东莞》描写了东莞桑拿行业,是一个现实批判性质的小说,不涉及色情。(9月28日《南方都市报》)

东莞色情业猖獗,可谓举世闻名,众所周知,何以做得说不得,描写一下当地的桑拿行业,就被罗织罪名,将作者拘留?如此掩耳盗铃的做法,不禁让人想起“只许州官放火,不需百姓点灯”的俗语来。这一俗语所揭示的权力霸道,在东莞拘捕小说作者方面,得到了恰如其分的印证。其实,东莞的行径,正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就是因为写了东莞,让人觉得东莞成了淫窝,从而给某些当政官员“抹了黑”么?有本事你把东莞的色情业统统端掉,让它成为一个清平世界,荡荡乾坤,让别人无话可说。可如今,当有人说某个地方有泡狗屎,你不去清理,反而去抓说出皇帝不穿新衣的小孩,这种事情不可思议——这是作家慕容雪村形象的说法,广大网民则直截了当地指出:东莞方面不想着办实事,就想着防民之口,不想着改变现实,就想着强奸舆论,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

不过,这个时代再美好,倘有人因小说创作而被抓起来,也确是滑天下之大稽的事情。毫无疑问,给这个时代和国家抹黑的,不是小说作者,恰恰是滥用公权力的官员。

《在东莞》一文,一直以网络小说的形式在天涯等网站连载,诚如天涯版主所说,小说乃文学作品而非色情出版物,“如果是黄色小说,我们早删了”。

有律师说得好,“是否淫秽物品,应该交给文学艺术专家去判断,而不应该由警察来判断。警方简单将一个作品认定为淫秽物品可能损害创作自由。”如果其是小说,属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就不属淫秽物品;即使小说内有一定写实成分,但作为小说,纪实作品仍然属于文学作品范畴。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作为网络小说,《在东莞》应视为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当然不属于淫秽物品。

东莞某些官员权力膨胀,私心自用,滥用警力,粗暴地对待文学创作问题,说到底,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创作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的践踏,理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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