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发生撞人事件,肇事者宣称“我爸叫李刚”,该案件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我爸叫李刚”成为最新网络流行语, “我爸叫李刚”的歌曲火了,撞人事件升级为“李刚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爸叫李刚”这句话使公众担心背后会隐藏着习惯性的不公平。
醉后驾车撞人事件本身是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不公平,公众的积极参与会有利于案件受到更公正地对待。在该事件中,公众应该关注的是肇事者是否受到了公正地惩处,受害者是否受到了合理的赔偿。但是,“我爸叫李刚”歌曲的形式却更关注于肇事者父亲的官员身份。醉驾肇事者应当受到谴责无可厚非,但是借“我爸叫李刚”的攻击、谩骂的行为同样受到谴责,这也是是对当事人的不公平,这已经偏离了事件本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交通肇事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人格尊严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网民对肇事事件的关注,是对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不公正的质疑,但网络将“我爸叫李刚”之类的歌曲、谩骂进行传播,显然已经侵犯了当事人人格尊严的权利。
恶意攻击性行为不会使案件受到公正地对待,反而会对社会的秩序造成负面性影响。在法院判决前,“我爸叫李刚”相关的网络评论已经影响了案件当事人,以及作为中立者的法官。网络对当事人事前定罪的方式,使肇事者很难受到公正的对待。公众正用寻求公正的方式去追求一个可能会隐藏着不公正的结果。公众的过度关注正使案件慢慢走向“公众审判”,这是莫大的悲哀。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言论自由的表达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自由,法治社会保障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并尊重人格尊严。网民有评论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应当给予当事人及其家属必要的尊重,这同样是尊重法律。当“我爸叫李刚”歌曲等言论自由侵犯当事人的权利时,李刚等当事人应当享有维护自己权益的自由权利。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建锋律师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