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专家详解《婚姻法》热门话题,图为访谈现场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9日讯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第8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放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律师建议稿课题组成员杨晓林律师,今日做客中经网在线访谈时解读上述规定时建议,如果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要赠给夫妻双方的,就明确赠给双方;如果是明确赠给自己的子女,就明确给自己子女一方,避免婚姻破裂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杨晓林律师在谈到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问题时表示,此问题在现实当中争议非常大。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双方为子女出资购房,如果是在婚前出资,如果没有明确说赠与双方的,是指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个人。在婚后出资,如果没有明确说只给自己子女一个人,就推定是给双方的赠与。从立法的本意,从中国社会的传统角度,往往都是男方出资,女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在离婚的时候,此规定有助于对女性权益的保障,但良好的愿望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实践当中,如果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一定要有法律意识。是慷慨大度地是要赠给双方的,就写赠给双方。如果是明确赠给自己的子女,就写一个声明证明是给自己子女一方,避免婚姻破裂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杨晓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