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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可否要求补偿

2011年02月10日 16:15字号:T |T

   案例介绍:1995年,女青年黄某经人介绍与男子刘某相识并恋爱,因黄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两人一直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1997年,黄某生下一女孩。1999年,黄某与刘某感情不和,刘某移情别恋,回到湖南老家长期居住。黄某独自带着孩子生活。

  日前,黄某以刘某对自己产生异心、不管不问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并给付其经济补偿费用3万余元。

  此案经主审法官调解,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在8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黄某经济生活抚养费5500元。

  观点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认为,最高法院从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可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因此,法院对黄某的这一请求给予了支持,除去请求中不合理部分,在判决解除黄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的同时,最终判定刘某给予黄某一次性经济帮助5500元。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无婚姻关系的同居,所以说,同居关系并不违法,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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