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综合法制> 经济与法 登录注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华章、刘荣)

2011年03月03日 11:41字号:T |T

当事人:贾华章,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2002年5月至2008年2月任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科技)独立董事。

刘荣,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贾华章的妻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贾华章、刘荣内幕交易新太科技股票(股票代码600728)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贾华章、刘荣存在以下内幕交易新太科技股票的违法事实:

2006年4月26日,新太科技第二大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辽渔集团)和泽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明公司)签订协议,辽渔集团向泽明公司转让新太科技股份55,814,306股, 转让股份占新太科技已发行股份的26.81%。

2006年4月29日,新太科技发布《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披露辽渔集团与泽明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新太科技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06年4月26日至28日。

刘荣于2001年5月10日在长城证券深圳振华路第二营业部开立0600××××8269资金账户,下挂上海证券账户A267×××859和深圳证券账户0002×××661。

2006年4月26日,刘荣买入新太科技股票2,300股,成本6,900元(不含交易税费及佣金);2006年4月27日,买入新太科技股票5,000股,成本16,750元(不含交易税费及佣金);2006年5月24日,卖出7,300股新太科技股票,收入28,689元(不含交易税费及佣金)。在未计算交易税费及佣金的情况下,盈利5,039元。

贾华章2006年4月26日知悉新太科技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贾华章与刘荣为夫妻,有共同利益;刘荣能够从贾华章处获悉新太科技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临时公告,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贾华章、刘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贾华章和刘荣处以35,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年终奖,你不得

第九届尚权刑辩

除夕不放假 上

新刑事诉讼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