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案孙某某的代理律师,一直坚持认为许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侵占财产犯罪。理由如下:一是本案许某某以公司股东的身份,与郭某某合谋,以假冒签名、伪造证件的手段,恶意共同侵占了孙某某的股东权益。依法应当构成侵占罪。本案当中,有二个法律关系应当区分开来,一个是孙某某、许某某的股东身份和夫妻身份竞合,应当区分开来,在《公司法》的框架里面,二人的身份关系首先是股东关系,其次才是夫妻关系;另一个是孙某某、许某某的股权权益和夫妻共同财产竞合,应当区分开来,在《公司法》的框架里面,财产属性首先是体现为股东权益,其次分割出来之后才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之间,只有家事代理权,没有商事代理权,也就是说,在商业活动当中,没有经过夫妻一方的授权,另外一方是不允许代为进行股权转让等商业行为。所以,认为这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行为,不是犯罪行为的观点是不妥当的。至于公安机关不立案处理,孙某某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许某某和郭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篇文章有幸获奖,这是代理律师为当事人付出辛勤努力的一个安慰。从接下本案以来,多次穿梭于工商局、法院、公安机关,努力地为当事人寻求着最有利的救济方式。当看到自己的文章获奖,感觉到自己的辛勤努力得到了最大的安慰。希望借此文章,能给时下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夫妻公司中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起到一定的启发,能为避免夫妻之间不因利益而走上婚姻的不归路起到一丝的作用。
“夫妻之间,当感情不再存在的时候,一切行为,都有可能成为阴谋”,这是一个婚姻方面专家的一句话,姑且作为律师承办本案的一个感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