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增加了政府一旦败诉的违法经济成本,这是一种督促政府公开信息的有形外部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颁布,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5类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如果公民认为政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被拒的案件,法院应该受理。(8月15日 《新京报》)
公民知情权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客观地说,保护捍卫公民知情权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的知情权往往得不到落实,更谈不上监督权。这几年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做了不少有益探索,出台了不少制度规定和办法。但是,总体来说与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还有相当距离。在政府与公民的“对垒”中,政府处于绝对强势地位,民众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当民众与政府在信息公开上出现分歧和矛盾时,民众处于无可奈何的尴尬地位,而政府则处于我行我素之中。或者对公民要求公开信息置之不理,或者选择性公开政府信息。这常常出现这样两个恶果:政府失去公民监督,公权力遭到滥用,因其前提是信息不公开、不对称,民众无法获得公开、透明的信息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力。其二,公民权益遭到侵犯。公民知情权被漠视,被践踏。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一般都是牵扯到一个群体或者单个利益。知情权被漠视和践踏后,自身利益必遭损失。
在政府信息公开上必须克服两个误区。首先,依靠政府自身的自觉觉醒。政府本身制定的信息公开制度、条例和办法并不少,但是,依靠政府自己给自己制定制度、制定约束自己的条条条框框,进而由自己去自觉落实往往靠不住甚至形同虚设。其次,依靠公民来监督政府公开信息。弱势的公民面对强势的政府和公权力,其发出的诉求和声音是软弱无力的,撼不动强势的政府和强大的公权力。因此,借助法律武器捍卫公民的知情权,利用法律机器帮助公民监督政府,法律介入到政府信息公开之中,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进而促进民主政治的好形式和做法。
这次最高院是有备而来。经过近三年的调研、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最高院颁布《规定》进行指导。既有一手一线调研基础、法律实践,又有最为广泛的民意思想。
最高院把保护弱势放在突出位置。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突出政府举证责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公民往往信息少得可怜,给举证带来很大困难。而政府却相反,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往往都掌握在政府手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增加了政府一旦败诉的违法经济成本,这是一种督促政府公开信息的有形外部压力。
最高法关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可起诉的《规定》意义是重大和深远的。是对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捍卫和保护,对政府形成了公布公开信息的外部法律压力和巨大的监督作用。特别是对公民来说的行政赔偿补偿经济动力,对政府来说的违法成本增大压力,以及公民依申请公开的举证成本减小,会促使越来越多的公民监督政府,会促使公民监督政府意识大大提高,进而促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向前大踏步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