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 社会与法 登录注册

19年前赠奥运冠军"假金罐" 健力宝须担违约责任

2011年11月16日 13:26字号:T |T

  奥运冠军的“金罐门”事件,成了这几天的热点话题。事件起因是,前奥运冠军庄晓岩向外界曝出,健力宝19年前赠给奥运冠军的“金罐”是假的,价值仅为50元。

  据庄晓岩介绍说,1992 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上,中国代表团一共夺得了16 枚金牌,她自己获得了女子72 公斤以上级柔道冠军。当年回国后,冠军们得到了健力宝公司的嘉奖。根据庄晓岩回忆:“当时体委的人特意告诉我们,这是健力宝奖励我们的,纯金的,足足有200克。”她还清楚记得,当时还是在人民大会堂参加的领奖仪式,获得16 枚金牌的选手都在。

  由于这是一份重要的荣誉, 而且金罐本身也非常值钱,所以她自己一直当宝似的看着, 她把金罐放在了家里隐秘的地方,后来还曾在银行保险箱里放了3 年。今年,庄晓岩搬了新家,特意买了个保险箱,目的就是保存这个颇具纪念意义的金罐。

  今年7 月份, 庄晓岩才给两个女儿看了第一眼金罐,没想到女儿却说,这宝贝看起来像假的。庄晓岩仔细看了看,发现金罐上出现了小包,摸了摸,罐子上就出现了白点。随后,庄晓岩拿着金罐去了沈阳一家大型金店做鉴定,得到的回答让她非常意外。做鉴定的人告诉她,罐子四周的材质全不一样,造价也就值50 元。

   “奥运金罐”涉嫌造假的报道刊登后,在体育圈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越来越多的奥运冠军开始对健力宝赠送给自己的黄金礼品产生了怀疑。随着调查的深入,已经发现除了1992年赠送的那一批“金罐”外,健力宝公司在1988年汉城奥运会后,首次赠送给奥运冠军的那一批“金罐”,也存在问题。2011年11月9日,1988年奥运会乒乓球男子双打冠军陈龙灿与记者一起,将他所获赠的“奥运金罐”送去检验。最终的结果让陈龙灿极为失望,所谓“金罐”,实际是铜铸,外面镀上很薄的一层金粉,由于放置时间久远,表面已经生锈发黑。

  如果这件事最终被确认为健力宝公司涉嫌欺诈,那绝对是中国体育史上的一大丑闻。

  假罐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秘密

  在庄晓岩曝出健力宝“金罐”造假之后,很多媒体都对此进行了报道。随着调查的深入,各种不同的说法也相继见诸报端,问题显得更为复杂,但对于假罐当年是如何出炉的这一关键问题,却没有任何实质进展。

  有媒体报道称,健力宝集团法务部透露,19年前赠送“金罐”事件的当事人目前已全部离开该集团。但庄晓岩对此却给出了不同说法。庄晓岩说,在她发现这个金罐有问题后,李宁告诉她,健力宝公司总经理助理陈维坚是那时在场的人。而且陈维坚在电话里清楚地跟她说当时他在人民大会堂现场,他知道每个冠军运动员都有一个金罐这个事情。现在陈维坚还是健力宝公司的人。可是现在健力宝公司居然说已经没有当时的人在公司。庄晓岩认为,健力宝这样说话前后矛盾,只能说明他们心虚。她手机里现在还有和陈维坚的电话录音。

  另有媒体报道称,一位负责当时颁奖典礼的健力宝前高层说,健力宝并没有给过冠军们出示“纯金制成”的书面承诺函,只是在发言时提到“含金二两”。他当时也没有向健力宝香港分公司核实罐内金子的含量与重量,这是一种企业行为,健力宝没有使用这些冠军的肖像来宣传,只是奖励为国争光的冠军们的纪念品。而关于“含金二两”的说法,庄晓岩表示,根本没这事。另一位1992年奥运冠军孙淑伟对记者说,当时说是纯金的,至于值多少钱忘了。他拿回家后,也没在意,毕竟当时宣传的是金的。对于此种说法,张山也自觉太有欺骗性,她说,当初没人说它是含二两金,怎么居然又说出这个话呢。关于健力宝没有使用冠军肖像权来宣传,庄晓岩则认为,我们所有的冠军站在全世界媒体面前拿着这个金罐子合影留念,金罐子上清晰地印着健力宝三个字,明眼人看我们齐刷刷举着它时不就应该有一种反应:冠军们在给健力宝做宣传。如果这个罐子上没有任何商家字样或是只有我们的名字,大家可能又是另外一种感觉。

  “跳水皇后”高敏在确认自己的两只金罐都不是纯金后,终于打破沉默,她说,她手里有一份1988年奥运会后健力宝公司出示给媒体的新闻参考资料,其中清楚地写着送给他们的金罐是用125克纯金制作的!在这份新闻参考资料中,对于健力宝金罐有着这样的清晰描述:“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赠给夺得24届奥运会金牌的中国运动员的健力宝金罐是用125克纯金制作,内壁是一个白银做的罐套,用高级红雕刻有龙马图案并镶嵌有珍珠、宝石的底座,象征体育健身儿宝贵的龙马精神……这是一座集先进科技和传统工艺于一体的精美纪念品。”

  对于这样的重大事件,事关企业信誉,因此健力宝应该表现的诚实一些,在事实没有查清楚之前,不要急于推脱自己的责任,毕竟这东西是健力宝自己发给运动员的。

  另外,一位曾经担任健力宝集团的高层人士说,当年在一个极为混乱的背景下出现的赠送奥运冠军金罐宣传企划活动,健力宝只是作为一个策划方,具体的办事机构是隶属于健力宝的一家广告公司,金罐出现假冒也极有可能是在广告公司和它所委托的制作单位出了问题。按此说法,那么金罐的赠与者和持有者恐怕都被中间环节给欺骗了。近日,有制作单位的一位前员工接受电话采访时说,他们当时确实制作过金罐,而且是纯金的。由于记者一直没见到员工本人,因此,这种说法还不能完全确认。那么,金罐造假到底出现在那个环节,只能期望相关各方进一步的深入调查了。

  目前,一些获赠金罐的奥运冠军表示将向健力宝公司维权。健力宝集团法务部回应表示,该集团已于11月3日向集团总部所在的佛山市三水区公安司法机关通报了情况,将对事件进行立案调查。预计调查将涉及与事件有关的采购、供应和财务三个部门。

  健力宝应对“金罐造假”承担违约责任

  在发现“金罐不金”的事实后,包括庄晓岩在内的几位奥运冠军表示,将向健力宝维权。同时也有人但心,事情已经过去了19年之久,健力宝也已几经变迁,物是人非,大家还能不能向健力宝索赔。

  这种担心其实是不必要的。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也就是说,法律上的追溯期是从知道权利被侵犯那一刻开始计算的,两年内有效。同时,法律亦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最长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使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也不再受法律保护。由于19年来,庄晓岩等一批奥运冠军并不知道健力宝会送假金罐给他们,只是因偶然的机会才在近日发现金罐不金的事实。另外,金罐的发放到被发现造假虽然达19年之久,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大限。所以从诉讼时效上来说,庄晓岩他们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健力宝公司维权。

  而对于物是人非的担忧也是多余的。有人表示,当年健力宝公司赠送“金罐”的当事人已经全部不在公司了。同时,当年负责金罐的健力宝的香港分公司也不复存在了。这样好像说债主都不在了,还找谁去说理去。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对的。当年赠送奥运冠军“金罐”的是健力宝公司的企业行为,而并非某个老总个人行为,因此,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健力宝公司,而不是当年的某个具体负责人。也就是,只有健力宝这个公司一直存在,庄晓岩他们就仍然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公司内部的人员变迁,对他们的维权行为没有影响。

  其实奥运冠军维权能否成功,最关健的问题还在对于“金罐”材质的说法上面。由于当年健力宝赠给奥运冠军的“金罐”时并没有书面说明其是否为纯金及含金量多少,可以说“金罐”在这里成了一个模糊的概念。根据众多奥运冠军的回忆,当时不论是体委的人还是健力宝的宣传,都明确告诉他们说是纯金。这些也可以从当年媒体的报道中得到验证,对于媒体纯金“金罐”的报道,健力宝也从未否认过。

  根据当时奥运冠军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及社会影响力,还有当时健力宝对奥运健儿的一个最高的奖励这样一个社会背景和过程中来看,金罐也必须是纯金的,而不能是掺和了大量其它杂质的渡金罐。放在当时的环境下,健力宝公司作为企业对国家运动员的奖励,更是对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承诺。如果健力宝在些事件中造假,那就是对国家、对社会的公然欺诈。

  由于事件发生久远,涉及的环节较多,现在一时间要想查清真相并非易事。当然,我们宁愿相信“假金罐”事件是健力宝公司之外的人或者说是健力宝公司内部的某些人的个人行为。

  当然,在“假金罐”事件中,健力宝公司无论作为受害方还是始作俑者,都要向奥运冠军们承担违约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当初向奥运冠军们承诺赠送的就是价值50元的渡金罐。不过,从当年媒体的报道和奥运冠军掌握的证据来看,情况似乎不是这样。

  我们希望司法的介入,能揭开这个隐藏了19年的假金罐秘密,还奥运冠军一个公道,给公众一个说法。(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凯)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马航MH17坠毁

“法邦律师学院

火车票实名制后

新刑事诉讼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