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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成“嫖宿”于法不符

2011年12月05日 16:46字号:T |T

  据报道,陕西4男子轮奸12岁少女,其中3人系村镇干部,目前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12月1日华商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笔者认为略阳警方就此案的定性有违法律规定。

  虽然,案件中有“这名12岁的女生是和另外一名女生去‘做生意’的,在这个过程中,她是自愿的,而且好像还收了人家的钱。”这样的情节,但对于一个未满14周岁社会认知还较为模糊的幼女来说其主观意识是否采信还有待进一步确定。从充分、有效地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的角度出发,笔者更倾向排除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因素较为合理。

  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够成强奸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要求其在主观上具有主观罪过。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构成强奸罪的客观方面已是无可非议,同时从“这名12岁的初一女生是被本校一名初三的学生带出去,介绍给了这几名嫌疑人” 这一情节也可知犯罪嫌疑人具有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期望,对涉案学生的幼女身份也是百分百确认,或是心知肚明,继而可推导出本案当事人奸淫幼女主观方面为故意。

  再者,在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虽然,该《批复》施行仅半年,因被舆论指责在替犯罪开脱,对社会有弊无利,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以内部通知的形式宣布暂缓执行该《批复》。但笔者认为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正确做法应是: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即可以强奸罪对其从重处罚。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嫖宿幼女罪(指明知对方是不满14 周岁的卖淫幼女,而以给付或承诺给付物质性利益为手段,在取得该卖淫幼女的具体承诺后,将其奸淫或猥亵的行为。)是1997 年刑法修订后出现的新罪名。在此之前颁布的1991 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还是规定“嫖宿不满14 周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因此, 嫖宿幼女罪脱胎于强奸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按照我国法律适用规则,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所以笔者认为该案定强奸罪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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