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一事,记者获悉,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12月1日华商报)
“嫖幼罪”是以幼女卖淫之恶为前提的。你想想,略阳12岁女学生,年幼无知,受人引诱、协迫,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行为,致性器官大出血。应该是镇村干部禽兽不如,为何非要给12岁幼女头上扣屎盆子?定性嫖宿幼女,有男之嫖,必有女之淫,法律同样给幼女扣上了恶名声。
法律的作用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从2009年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到这次略阳同样是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至大出血,以及社会上流行的权势阶层“买处”,“嫖幼罪”已不能保护我们下一代不受性侵害,反而给奸幼犯罪开脱、减轻罪责。
刑法第236条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1997年刑法修正时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据称是为了将强奸幼女和以嫖娼为目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进行区别。强奸幼女罪最高判极刑,而“嫖宿幼女罪”最高刑为15年,因为“嫖幼罪”量刑较轻,事实上是给司法办案留下了官官相护的活扣。庇护了事实上的奸幼者,伤害了越来越多的纯真幼女。
为保护未成年儿童,维护幼女的身心不受侵害,立法机关有必要对“嫖幼罪”的立法效果作出全面调查和评估。笔者认为,在这方面的貌似公允,只会助长不法分子追求感官刺激而以身试法。而无故的幼女则在引诱、协迫中失贞,留下抹不去终身心灵伤害。取消“嫖幼罪”,重处奸幼犯罪,才能斩断伸向幼女的魔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