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性骚扰”、“家庭暴力”等关于侵害女性权益的字眼常见诸报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不过,我省有望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昨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骚扰下属将从重处罚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致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利用从属关系或者职业便利实施性骚扰的,依法从重处罚;用人单位未在工作场所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致使女职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设家庭暴力庇护站
《修订草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即: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构成家庭暴力。并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纳入各地区、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等。
《修订草案》中还有个亮点,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救助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紧急救助。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厦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站”。厦门市常住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无法生活的妇女,可到庇护站接受救助,一般情况下可提供7天以内的免费食宿。
离婚财产向女方倾斜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离婚时,女方确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可在原住房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也可以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房屋承租费。同时,《修订草案》还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女方无过错的,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男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女方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70%。
每两年至少一次妇检
《修订草案》还就政府和用人单位在妇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妇女病防治以及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等方面的职责,作了若干补充规定,如: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偏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女职工接受体检的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县级人民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接受一次免费的妇女病检查;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福州晚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