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江敏认为,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性骚扰”被判刑,从适用法律上来说,是由于被告人实施的“性骚扰”的情节、性质,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定罪量刑。
办公室里 经理强吻新员工
《成都商报》报道,29岁的刘仑是高新区某高科企业的人事经理。刚毕业的陈丹今年3月12日到该企业上班。陈丹当天接到了刘仑的电话,“下班后到407来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谈一谈。”407房间是刘仑的办公室。
下班后,陈丹进了刘仑的办公室。几句寒暄后,刘仑告诉陈丹:“我很喜欢你,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陈丹拒绝了他,说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
面对陈丹的拒绝,恼羞成怒的刘仑关了灯,强行将陈丹抱住,卡住陈丹的脖子,强行亲吻她。陈丹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杨某听到呼救声后报了警。赶到现场的警方将刘仑当场挡获。
涉嫌强制猥亵妇女被刑拘
公安机关当日就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事拘留刘仑。讯问中,刘仑坦言,从陈丹一进公司他就有和她谈恋爱的想法,并在遭到拒绝后不理智地强行拥抱、亲吻陈丹。陈丹因为被刘仑用手掌卡住颈部阻止她的反抗造成其软组织受伤。
法院判决: 拘役五个月
成都高新区法院今年6月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刘仑采用强制的手段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并认为在刘仑犯罪实施过程中,刘仑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权利,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分。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仑拘役五个月。宣判后,刘仑并没有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专家:该案对“性骚扰”起到警示作用
四川省妇联法律顾问江敏说,“这个案子对那些以为‘性骚扰’不构成犯罪的人起到警示的作用。”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性骚扰”被判刑,从适用法律上来说,是由于被告人实施的“性骚扰”的情节、性质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定罪量刑。
中国重大性骚扰案
2001年7月,西安市30岁的国企职员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中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对起诉予以驳回。
2003年6月9日,备受瞩目的武汉女教师状告上司“性骚扰”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由于举证困难,此前全国没有一例“性骚扰”案胜诉。
2006年9月26日,备受全国关注的重庆女教师状告校长性骚扰案终审宣判。法院认为,从双方发送的短信内容看,性骚扰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女教师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