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木强奸事件】
5月4日,22岁的女孩罗某向深圳警方报案称,5月3日晚,她被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带到罗湖区松泉公寓,遭受威胁并被拍下裸照,身处月经期仍被强奸。据悉,宋山木昨日因涉嫌强奸已被刑拘,目前被关押在罗湖看守所。
【律师评析】
该案系山木因涉嫌强奸,对其正实施刑事拘留中,警方正全力调查此事,相关细节尚无法确认,对事件无法获得更多的信息,本文仅仅从强奸罪名本身展开。
首先,强奸罪即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2、“暴力、胁迫”是指需要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3、“其他手段”是指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到强奸罪与通奸区别的情况:
1、 通奸说成是强奸:有的妇女原来与人通奸,事情败露后,为保全自己的名誉,或者怕夫妻关系破裂,把通奸说成强奸;也有的犯罪分子案发后,为了推脱罪责,把强奸说成通奸,这就需要对案件发生前双方的关系,案发后妇女是否告发,在体积情况下告发等,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2、半推半就的形式: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3、强奸与通奸转化:一种情况是第一次是强奸性质,但妇女并未告发。尔后,在成了通奸关系,发生性行为并不违背妇女意志,而是女方的愿意的,一般不宜以强奸论处;如果以后多次发生性行为是在男方的强制下,忍辱屈从,则应以强奸罪论处。另外种情况是原属通奸,以后女方因故与男方断绝往来,而男方继续纠缠不放,并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初稿了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
4、从属关系的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要作具体分析。如行为人确是利用职务上的人性关系或教养关系进行打击、迫害、要挟、刁难或者乘人之危,逼迫妇女违心屈从,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本互相利用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或者虽有教养关系,但女方已满14周岁,男方又未使用强奸手段的,是通奸不是强奸。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从属关系利用相关权利进行胁迫。
5、恋爱关系的男女: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交的,不以犯罪论处。对在恋爱过程中,男方采取不明显的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交,但后来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强奸的案件,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最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相关从重情节的,要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