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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刑辩四少”张青松主任点评座谈会

2012年03月20日 18:08字号:T |T

  201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全文发布的这天,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新刑事诉讼法座谈会”,邀请了司法机关、刑辩律师、刑事法学专家,共同畅谈新刑诉下的新刑辩。法邦网作为媒体受邀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新刑事诉讼法有哪些突破,对今后的刑事诉讼实践会产生什么影响?刑事诉讼法如何真正贯彻落实?在新刑诉法的制度框架下,刑事辩护律师又会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围绕上述问题,参与的律师、学者及司法界的精英人士为大家带来了一次听觉盛宴!

  京城“刑辩四少”张青松

  今天这个会,在网上律师界、学者对《刑事诉讼法》的评价不一,特别是律师界感觉更沉闷一些。我们定了这三个题目,实际上是三个方面。《刑事诉讼法》刚才说了,它有很大的进步,也有很多的问题,但是究竟总体上是进步还是退步,我非常赞同易老师刚才的评价,就是一个美女去美容,如果你光看眼睛她很美,但是光看鼻梁她变丑了,总体是美还是丑还是需要有一个判断。第二方面《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的问题,我非常同意谢所长的意见,不管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它已经颁布了,那么按照谢所长的说法,就是理解它、维护它、执行它。但是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刑诉法》的状况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担心和忧虑,何老师以半开玩笑的方式列举的极端例子,实际上在座的凡是做过刑事辩护的律师都很清楚,这样恶意的理解在实践当中其实非常容易做到的,比你想象的都要丰富的多。所以,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的将来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就是许兰亭律师说的,它根本上就是能不能得到执行。作为一部诉讼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问题吗?一点问题也没有,就是它落实的时候,如果说是一种善意的理解法律,我们把公检法人员理解为业务素质非常高,而且公正无私,毫无疑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不够的,但是问题是我们的实践中,往往公检法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本意东西恶意滥用,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是要遏制这种状况。所以,我觉得这次的《刑事诉讼法》总体上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肯定还是需要时间的检验,所以说我们还要走着瞧。

  最后,关于机遇和挑战,不管有什么样的忧虑,既然我们要理解它、维护它、执行它,这是法律人员的责任。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来讲,在这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有很多的机遇,像谢所他们提到的如果说落实不或,提高一个品级能不能落实还不得而知,还是得走着瞧。这次给律师增加了两项权利,第一项就是你可以从侦查人员那里了解案情,第二项就是在侦查终结之前,律师提出要求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一种权利实际上真的是辩护在前头。我一直相信一个概念,就是我们的体制得不到改变的时候,每改变一个权利,就等于给律师多挖了一个坑,比如说你去跟侦查人员了解案件,他不告诉你怎么办?所以说这又是机遇又是挑战,会增加很多风险。当然,只有发展才会有矛盾,80年代侦查期间不用去会见,审查期间也不用约见,直接到法庭上翻翻卷子,法官问问就可以了。所以说,我觉得机遇很多,而且证人出庭在一定程度上会解决问题,给律师从工作内容和辩护空间上都有所拓展。当然也会面临很多挑战,我想我们律师必须要去考虑一个问题,我们下一步要做什么,必须要做什么,从执行它和维护它的角度来看。

  我不太同意王兴律师和刘文元律师讲的,禁止司法解释,最高检和最高法毫无疑问有司法解释。虽然公安机关没有司法解释的权利,但是公安部门作为政府的部门,他可以去做一个部门规章,这都是我们的《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所以你禁止它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我觉得正是因为我们想着它必然会出一些规定,这也是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的一个最重大的推动。我一直在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颁布仅仅是我们推动法制的第一步,新的战斗刚刚开始。对于一些条款的恶意理解,我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关于什么叫恐怖活动犯罪?在《刑法》当中根本没有这个罪,如果说用恶意滥用的方法去理解法律的话,每一个公民都会处在不安全的环境中,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说,我们必须考虑这个问题,必须得做解释,什么叫恐怖活动犯罪,什么叫指定居所,什么叫无固定居所,这个解释是比较重要的。在这个时候,律师需要做的是什么?这时候我们的律师不可以再整天喊立法的巨大退步或者怎么样,我们必须非常理性的,非常建设性的对这些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说我们建议这样去修改,然后说出很多让大家听得进去的理由,这样才使得最后的操作细则才有利于辩护。

  我刚才说了,因为这一次立法当中,律师提供的一些意见,我们明显看到被采纳了,这就是契机。下一步,我觉得这是一个最大的挑战,或者说最大的机遇,机遇就来自于我们有机会可以提意见,挑战就是我们用什么样的方法去应对。

  另外一个挑战,就是这一次大家可以注意到,我们的进步当中,比如说证人出庭可以说会导致证人出庭大幅度提高。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这些年来哭着喊着证人出庭,证人出庭以后,律师会不会问?现在的问题就是我们长期在实践当中,刑事辩护律师和公诉人都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大家都缺乏这样一个基本技术,毫无疑问检察院会有一个非常系列化的培训,而且他们的培训资源比我们要大得多,我们这些散兵游勇自己能不能把这个技术练好,否则的话,你根本不会问,或者因为你发问而导致自己把这个案子给搞坏了。实际上证人出庭这个技术对辩方来讲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我们不说超过检察官,但是要达到和检察官一致的水平,我们这个作用才能够起到。

  最后一个,我刚才说了,在侦查期间,甚至在强制采取措施当中听取律师的意见,使得律师在侦查程序当中有了更多的权利。这个时候我们要考虑,摆在律师面前有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律师和侦查人员够的技术问题,我们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侦查人员不需要沟通,我们只需要沟通就是你告诉我什么罪名,第二项沟通是求你了,你安排我会见。新的《刑事诉讼法》就是侦查人员你要告诉我这个案子是什么回事,律师用什么样的方法让侦查人员把案情告诉你,而且告诉你之后,不因为律师知道了侦查过程中的案情导致自己增加风险,我们每增加一个权利风险就会被扩大,而这样一种扩大,我觉得我们自己还是要提高防范意识,要加强或者提高和侦查人员的沟通。实际上律师和侦查人员之间的这种从业务上的沟通在历史上可以说还是一个空白,现在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因为侦查人员的思维模式和检察官、法官的思维模式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一定不要忘记,我们在保守国家秘密法里面,侦查过程中的秘密属于国家秘密,你知道了又怎么办。

  以上就是我借这个机会表达我自己的一点看法,总体上有何兵老师给我们提醒的我们司法机关对法律上的一些恶意理解,但是归根到底我们还是要遵从谢所长说的理解它、维持它、执行它这样三个基本原则,当然最终我们的目标还是要推动它,通过我们的实践、通过我们的实证研究、通过我们自己理性的建议推动它,才能使那些退步变成进步,使那些踏步变成前进。

  最后,感谢大家这一次支持尚权律师事务所的活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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