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民:谢谢主持人。谢谢尚权所给我这么好的一个机会。我是来自陕西落后地区的做了30多年刑事辩护的一位老律师,我有很多思考,但是在这种场合下,这么多专家学者面前,我有点不知所措。但是我的想法还是想提出来,不管对不对。所以,我今天大胆在这里发言。
首先,我围绕第六单元专题刑事诉讼法实施与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提到辩护问题,问题是很大很多的,但是今天我就围绕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来说。

权利保障我做了很多的思考,甚至在前天火车上我还在想这件事,律师刑事辩护权利最好的保障是什么?我认为是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对律师权利最好的保障。由此,我想到我办过的很多案子,想到这么一个问题,如果有机会我愿意和最高法院有关法官进行对话,今天我终于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坐在一起了,但是渠道还没有打通,我看到了法学所的专家冀老师、肖老师你们来了,我提个建议,希望你们搭建这样一个渠道。
我主要讲三个问题。第一,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必须要重新认识和重新定位律师辩护权。第二,保障律师辩护权,必须消除对辩护权的误解、扭曲甚至对刑辩律师的妖魔化,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中国法治倒退到这个程度,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第三,保护律师辩护权,律师队伍本身必须要自强素质,我们必须以新的形象站在公众的面前。
第一,中国刑事司法发展到这种程度,为什么?原因很多,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本质和概念认识不彻底,缺乏一个理性深刻的认识。比如司法权等基本概念,我们似乎没有搞明白。什么是司法权?它的本质和内涵是什么,现在理论上还没有把它回答清楚。什么是律师的辩护权?怎么定位?它的内涵和实质到底是什么?我搞了三十年的刑事辩护,我越来越糊涂,搞不清楚。讲个非常简单的例子,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就做刑事辩护,当时律师被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1979年两法颁布以后,律师的主要工作是配合两法进行刑事辩护,律师当时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和检察官平起平坐的,开始做律师的大多数是教师,比检察官素质还要高。我们觉得那个时候控辩基本平衡,律师刑事辩护信誉也是比较高的。我记得在一次辩护过程中,老百姓发出了高呼“律师万岁”,但是现在律师辩护又是什么样的社会信誉呢?这个问题值得思考。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当时辩护权和控诉权的地位是平等的,现在发生了变化。所以,我觉得首先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概念上搞清楚。
同时我做了一些研究,在我的调研过程中,我看到西北政法大学的学生也在调查律师,我说律师队伍干什么了去呢?调研报告中有两句话引起我的关注,他们是这样概括律师的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挣的是卖白菜的钱,操的是卖白粉的心”。我感触深深,律师刑事辩护,这里是小城市的,大城市不一样,真正为老百姓辩护的是收入很低的,很可怜,我们陕西咸阳有一位律师自杀了。下面一句话,操的是卖白粉的心”,这感觉光明正大的律师的辩护权和小偷小摸差不多。所以,有很多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据我统计,现在陕西在刑事辩护还搞的不错,现在辩护就是在23-25%左右,但是我进行严格分析发现一个问题,这个数字不准确,这几年法律援助案件增多了,也在刑事辩护里计算。而且计算标准不同,我们把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算一个案子,法院算的时候是一审算一个案子。我计算2011年陕西委托刑事辩护率只有20.9%,给我感觉我们的委托辩护率不断在萎缩下降,刑事辩护职能在消解、弱化和消失。所以,今天我说在这个论坛上我要发言,不管对不对,我都要说出来,供大家思考。我们很多内涵没有说清楚,司法权的本质和归属是什么没有搞清楚。
律师辩护权的保障这一提法我觉得有问题,我觉得应该说是实现和救济,保障好像这个权利是被施舍来的。我在2001年写过一篇文章,律师辩护权的司法救济,我总结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辩护权大体化为22项权利,我提出了要建立一个独立的纠纷裁决机制,因为律师、法院发生的不是一个简单的维权问题,而是一个争端,所以要有中立机构来解决这一争议问题,要建立这样一个裁判机关。但是我们这次新的刑诉法,在学界和律师界千呼万唤下来终于有了一条渠道,律师可以提出向检查机关投诉,但是有问题,你向检查机关投诉,检查机关本身是自侦机关,公诉科他们不让你看卷,你让他们来维护你的权利,靠得住吗?还包括他们的自侦案件,靠得住吗?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程序。我过去找过政法委、找人大、找过官员解决这个问题,但似乎他们都在管,但是都没有人管。律师很可怜,像我们这么多的老同志,大家可以想想这个问题,律师多么难。但是现在不管怎么说有了一个法定的渠道和途径,这是一个进步,但是这里涉及到很多问题没有办法解决。现在公诉机关也不会保护你的权利,靠不住啊。这是理法上的问题。
重新认识和定位的问题,首先是要认识辩护权的问题。司法权和辩护权的关系问题,司法权过去我们说是国家的一种权利,但辩护权来自当事人的委托,来自法律授权,我觉得司法权如果是国家权利,司法权是裁判权利,政府和公民发生纠纷,政府代表政府,国家是政府代表的,老百姓会不会认为政府之间官官相护呢?所以,我认为司法权更多是社会属性,辩护权也应该是社会属性,这样就把问题解决了。这是我理论上的一点思考。
第二,我们保障辩护权,必须消除对辩护权的误解、扭曲和妖魔化。这块不说了。
第三,我重点说一下律师队伍自身的素质和形象问题。 现在律师行业出现了过度商业化的倾向,这对律师刑事辩护是有威胁的。
1、我在实践中认为,在中国的辩护对象中,过度商业化容易出现问题,普通的老百姓是弱者,弱者更注重依法维权,更需要辩护,而我们的一些富人和有权利的人更崇拜权利,不屑于辩护。所以,这里有一个问题,过度的商业化会走入死胡同,为什么辩护律师倍受社会诟病就是这个问题。
2、律师在权利面前要有竞气、有底气、有骨气。张青松大律师很长时间是在呼吁这个问题。
3、我们要从严格提高素质,减少失误,不要授人以柄。
4、正确的利用媒体,尊重当事人隐私权。
5、律师要坦诚做人,我们现在要正确认识自己,我们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律师单枪匹马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提议律师要建立自己的NGO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