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实际上我也不是演讲,就是从实务的层面来讲一讲这次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我们工作的方向。
刚才冀祥德教授讲了我们面临的第四次浪潮,就是说控辩双方的平等与合作,这也正是我今天要讲的主要内容。这次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对我们触动比较大的是律师适时阅卷、及时会见,其实向检法机关提供意见,并且及时为解决社会矛盾做出自己的努力,这是对于我们最大的触动。从我们检察机关有些人说,检察员的工作不好做,律师的工作不好做,对于律师适时阅卷,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难点。实际上这次修改对我们的工作不会带来矛盾,辩护人适时阅卷、及时会见只能有好处,不会有坏处。
我认为律师适时阅卷取代了过去信息交换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的弊病。而且对于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以前我们工作中所说的律师阅卷滞后,往往是出于一种所谓司法保密制度的想法,实际上看来这是不必要的。而且现在我们面临着两个冲击,一个是现在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别想保什么密,在网络上一切都是公开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徐焕处长
如果要跟网络对抗,无论是检法机关,或者是辩护人,那就是死路一条,自找死路。我们现在所说的保密,除了一些国家安全案件,还有恐怖组织的案件,一般的刑事案件是难以做到保密的,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所说的保密往往是出于对于媒体对案件报道的一些偏差,这个确实是有,但是没必要去纠正它。媒体作为新闻报道,往往对案件的结果报道是绝对准确的,只是在案件的起因和行为人的动机上往往有失真的地方,这个也没有必要去纠正。因为作为司法机关,最终的裁判权是在法院,法院判决是最后的结果。作为我们来说,没有必要去压制网络上的言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就产生了网民恶意炒作,还有不良猜测,对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提出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一个办案人,经常希望能碰到一个明白人,这个明白人是辩护人,或者说是被害方的代理人。他作为一个裁判,能作为一个明白人,客观公正的接受这个案件的事实,这样对于案件的处理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可以避免一些不良的猜测和一些恶意的炒作,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而且从一开始碰见这种明白人,我们可以及时交换意见,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一些建议。比如说这两年我们比较重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往往有些案件不宜于向新闻媒体公开,也不宜向媒体公开。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通过什么渠道?往往就是辩护人和代理人,这方面我们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
这几年有不下四五件案件,由于我们事先有正确的沟通,对于案件采取什么样的审判形式,是公开还是不公开审理,这一点都取得了共识。而且对于如何应对媒体的报道和对已经产生的不良影响如何去消除,与辩护人取得了共同的意见,最后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另一方面,有些同志提出,律师提出的意见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工作节奏,对于我们的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其实这是不必要的。律师的及时会见,实际上对我们的工作只能有好处。从检察机关来说,我们检察机关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往往是滞后的,通过当事人提出的意见,才能再进行监督检查。而律师如果能够及时会见当事人,就可以及时把问题反映上来。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点我们实际上已经做到了。从我来说,在办案中能够做到在开庭之前及时和律师沟通意见,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这一点取得了非常好的结果。往往哪怕就是一字之差,在工作中也能够带来好的结果。前两年我们办一个案件,在河北承德县的一个乡,叫山洼乡,实际上也叫山弯乡,就是一字之差,律师提出了他的意见,被我们采纳,避免了工作当中的一些失误。另一方面,在工作中及时交换意见,及时听取不同的意见,只能说是有好处。另一方面,刚才几位教授也提出了,律师的工作可以提前,还可以向后延伸,及时的弥合社会矛盾。
在工作中,我们感到经常有这种现象,有时候我们正告知权利当事人找不到人的时候,律师辩护人及时出现,以至于把这个民事赔偿的调解书都拿出来,这样为我们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实际上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以至于导致都发生变化。反之有时候我们做不到这一点,不能使律师及时阅卷,最后被害方提出了至今如何如何,我们没有听到什么加害人的家属向我们道歉等等。实际上这种矛盾是谁造成的?就是因为我们司法机关没有及时沟通双方的信息,使得他们没有这种沟通的渠道。
总之,我认为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对于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而且就像冀祥德教授所说的,将来的控辩双方应该建立在平等和合作的基础上,这一点我相信对于我们的工作是有很大的好处的。并且刚才冀祥德教授提出这个观点,我愿意从司法实务方面与冀祥德教授合作,提供距离的案例和具体的做法。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