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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尚权刑辩论坛”——高明发言

2012年10月22日 12:11字号:T |T

  高明(上海万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尊敬的组委会,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各位来宾下午好!

  去年11月份我在尚权律师事务所发表了“刑事辩护律师有权知晓刑事辩护结果的发言”,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了案件结果必须要告知律师,看到这个条文我非常高兴,觉得在尚权所发言很有作用,于是我强烈要求张青松主任让我这次再发言。我的发言谨代表个人观点,如果自动对号雷同与我无关。

  

上海万方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明

  我在20年刑事辩护工作中发现一个问题。我的议题是“律师法庭辩论的问题是什么”?

  律师在法庭辩护中向听众发表演说,对不对?我认为是不对的。与公诉人较劲,对不对?我也觉得不对。和法官吵架?我也认为不对。因为中国的刑辩律师法庭上有几种法庭辩论现象。

  第一种是演讲式的。刑辩律师律师把法庭作为自己的演讲台,把听众当做新闻媒体,面对法庭高谈阔论,以获得他们的掌声,这种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上获得荣誉感。

  第二种是宣泄式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把自己对各方面的不满情绪在法庭上予以宣泄,讲了很多不适应的话。我认为他们是通过法庭辩论宣泄不良情绪。

  第三种是吵架式的,有些律师把法庭设置的质疑对象公诉人当成现实中的敌人,当成吵架对象,把法庭当做决斗的地方,他们参加法庭辩论的目的是要征服公诉人。我认为以上三种现象是不大合适的。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我认为:

  第一,辩护目的的错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上三种辩护方法与法律规定是南辕北辙。还有律师对行业规范理解的错误。在2000年的时候,《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讲到律师的辩护应该围绕定性、定罪、量刑进行,抓住主要问题,突出重点,观点明确,论据充实,用词严谨,逻辑清楚。辩护律师发表意见应该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被告,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我认为辩护律师对于以上的规范没有充分了解,所以导致以上的现象。

  第二,律师定位错误。律师是辩护人的被告人,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士,不是政治家,不是演说家,也不是神仙,而许多律师定位为以上三种对象上,所以是定位的错误。

  结论是法庭辩论的对象是公诉人,而说服的对象则是法官,法庭辩护的目的必须是说服法官采取自己的辩护意见,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裁决。

  第一,被告人面临国家的审判,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如何量刑均由法官来决定,而不是由控方公诉人和听众决定。

  第二,被告人是律师在法庭上救护的对象,法庭犹如医院的手术台,律师犹如医生,律师要以高超的医疗水平来抢救病人,而不是在家属面前炫耀自己的医疗水平多么高,手术刀多么锋利,器械多么好。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如果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演说,与公诉人较劲,与法官吵架,表面上满足了律师的愿望,但是最终损害的是客户的利益,律师最大的职业伦理道德应该是维护客户的利益,不要让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是律师第一职业要求。律师在法庭上做政治家、做宣传家不是本份,在法庭这个场合你要救可怜的当事人,让他获得公正的审判,让他的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中国的刑辩律师是有理想敢担当的群体,我们要敢于辩护、善于辩护和正确辩护,通过每个案子的正确辩护,维护公民的生命权、财产和自由权,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和国家的安定团结,使我们伟大的祖国走向繁荣富强,我们的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之林,中华民族更加强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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