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家下午好!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制定并计划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毕竟现在还没有实施,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出台,所以,我的论文是针对《刑事诉讼法》在制定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的一些详细问题进行阐述,希望在明年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能有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如果明年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方面并没有改观的话,我觉得就要等到下一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才能得到改善。

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鑫
第一,针对取保候审。
新《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范围稍做修改,但是我感觉只能起到隔靴搔痒的作用。刚才成安律师提到有80%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被关押,可以取保候审,律师在此方面辩护的提升空间也很大。但我认为如果律师在取保候审方面需要有大的提升,缺少一个要素,那就是细化标准。
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的,符合这个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但是正因为这个宽泛的规定,导致取保候审很难实施。
审判机关如果判决一个犯罪嫌疑人无罪,如果他已经被关押了,那就面临了一个国家赔偿的问题,所以现在的审判机关很难也不敢轻易判决一个犯罪嫌疑人无罪,这就突出了取保候审有很大的必要性。
我个人认为,取保候审要细化有三点:
1、细化取保候审的犯罪类型。取保候审有一个硬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但这一条件对有些犯罪罪名不适合:
比如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个罪名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不至于产生社会危害性,但其之前的行为有明显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他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利于取保候审发挥良好的效果。
美国有一个初次到庭程序,很多州也允许法官拒绝对某类犯罪嫌疑人,比如说判决死刑和无期徒刑的进行取保候审,因为不能保释。
2、取保候审需要制定一个法定刑的最低底线(宣告刑的最低底线),我个人认为5年比较合适。具体理由如下:5年是一个接近缓刑的期限,犯罪嫌疑人如果具有自首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减缓20%的刑法,也就是将近一年的刑期,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开庭过程中当庭认罪,也可以减缓10%的刑法,经过一系列的计算以后,可以达到3年以下,3年以下对一个人的取保候审具有很大意义。
3、我个人认为5年以上没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一方面如果说5年以上,加上其他一些量刑的标准,首先很难达到三年以下,其次5年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被判处实刑,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实刑的话需要执行未执行完的刑期,在被判处实刑前被关押的时候,可以整理刑期,在看守所被关押时对他的实刑可以有补救作用,对他实行取保候审不利于刑罚的执行。
第二、对不至于发生危害性的标准应予以明确。
1、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初犯和偶犯。美国有一个规定,对初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缓起诉,但是这是与其他手段相结合,也就是让他参加一些恢复治疗,对他们自身的犯罪行为改正有良好的作用。
2、此后的表现。他此后的表现是否可以达到采取取保候审的程度,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由最初的只是违法行为发展到后来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嫌疑人我感觉也不适合被取保候审。
3、要考虑到他犯罪的主观目的、主观形态,对他的主观行为进行评价。
4、被害人建议。被害人建议应该与刑事谅解区别开,如果在取保候审实施过程中,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可以促使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积极达成刑事谅解协议,此处的谅解并不意味着刑事谅解,如果被告人没有得到被害人的刑事谅解,还是应该被判处实刑,这一点如果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刑事谅解,有利于对刑事和解的落实。
第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落实。
1、《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转移到看守所,不得超过24小时。但是在拘留阶段有一个24小时可以不送看守所的缺口,这一缺口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能够造成非法证据。
2、对于非法证据,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最重要的一点是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有很多。
1)、证明材料,我认为证明材料之间不具有相互证明关系,他们只能证明事实。相互材料不能证明他们之间有证明和被证明的关系。
2)、其他的证明材料中,在场的证人和被询问人员,言词证据不说,他们在出庭时不说实话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所以,本人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一个原始询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只有这种录音录像才能保证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果仅仅对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话,不对此类案件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不利于非法政局排除的实施。
3)、制作录音录像的询问表。应该标名询问时间、询问人员、录音录像制作人员,注明被害人的意见,询问人员要签名盖章。非法证据应该落实,在向人民检察院递交过程中将非法证据和一般证据分开递交,如果在审判阶段涉及到上诉和抗诉,应该将非法证据和一般证据分别向人民检察院递交。
2、加大证人作证的力度。证人作证应该加大律师请人作证的程序力度,如果证人证言作为主要定案依据,被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请求作证,法院应该通知证人进行作证。如果证人作证与被告人供述相矛盾时,被告人和律师要求出庭作证时,证人应该出庭作证。
以上是我对新《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