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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暴力犯罪的死刑辩护

2012年12月01日 12:28字号:T |T

  主讲人:魏东(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暴力犯罪死刑辩护

  我打算从故意杀人罪辩护角度来进行讲解。我们国家暴力犯罪包括抢劫、强奸、绑架、武装走私等,今天我想大家介绍一些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结合刑事辩护的经验和大家分享。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在48条,死刑适用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二故意杀人罪在232条,法定刑设置为先考虑死刑,依次递减,从文字逻辑讲死刑优先,第三是从死刑政策角度思考,死刑辩护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七方面:

  第一,证据瑕疵、证据疑问和证据不足,这是重大理由,我认为故意杀人比贪污等的死刑证据要求更严格,这也是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并且我认为原则上应当做无罪辩护,当然伤害案件则可能考虑其次的故意伤害罪。我认为死刑辩护原则上作无罪辩护,如果不作无罪辩护而作罪轻辩护,会出现严重问题。包括杜培武、佘祥林案件,都证明对于证据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在辩护中也应当充分注意。聂树斌案的刑事辩护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因为其辩护是罪轻辩护而非无罪辩护,该律师说讯问笔录和聂树斌都存在认罪。但回归主题,只有进行无罪辩护,才能更多的引起法官定案时对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问题的充分思考。

  第二,认识能力责任能力减弱,也就是主观罪过减轻,这也可以作为免死辩护。醉酒杀人、激情杀人,这类案件属于认识能力责任能力下降,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责任刑法的要求,我认为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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