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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宣判陈建阳等5人抢劫盗窃再审案:两人被宣告无罪

2013年07月04日 09:38字号:T |T

【原标题:陈建阳等5人抢劫盗窃再审案宣判】

杭州7月2日电(记者范跃红)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级法院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再审案(本报曾多次报道)公开宣判,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在1995年3月20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事实错误,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在同年8月12日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前述5人针对该两起犯罪的定罪量刑,宣告王建平、朱又平无罪;对陈建阳、田伟冬在1995年9月2日实施的盗窃行为,分别以盗窃罪改判陈建阳、田伟冬有期徒刑一年;对田孝平在1995年10月5日实施的两起抢劫行为,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再审查明,有新的证据证明1995年3月20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的真凶系项生源(2013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已维持并核准对项生源的死缓判决),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和各自的辩护人及出庭检察员提出予以纠正的理由成立,原判认定系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作案事实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建阳再审中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陈建阳、田伟冬因涉嫌抢劫归案后主动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对盗窃部分可以自首论,可从轻改判。据此,以盗窃罪分别改判陈建阳、田伟冬有期徒刑一年。

原判认定田孝平实施两起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审予以确认。出庭检察员提出田孝平两起抢劫犯罪分别属于既遂、未遂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抢劫罪判处田孝平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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