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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举报人遭报复击中法律软肋

2010年06月21日 15:08字号:T |T

  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大约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新闻屡见不鲜,比例之多可想而知,于是,这则新闻最大的看点在于“法律救济”的细节——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这击中了诸如最高检发布的《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的软肋,执正义之旗的举报人,在事前很难获得旗帜鲜明的保驾护航,只能期待打击报复发生后的事后法律救济。新闻同时呼吁《举报法》快些制定出台,无疑是对这一块法律空白与瓶颈的迫切发声。

  这,无疑与法律规定的不够细致有关。其一,正如一些法律研究人士指出的,中国许多法律规定防“君子”却难防“小人”,没有对所规范制约的人群作“最大恶意揣测”,总是想着他们会自觉地以最大道德良心去遵循,而事实上,法律的本质应该是小人心态,应当以“人性本恶”为前提来提出防卫之策。

  其二,法律在执行中时常偏离初衷。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社会地位强弱迥异,被举报一方身穿铠甲,还能利用手中的行政资源或执法力量报复举报人,而法律却让举报人裸奔于风险中,譬如要求实名举报,如此一来,无疑是损不足增有余,让公平正义远遁。

  事前的、看得见的法律保护缺位,在趋利避害的从众心理下,一般人对举报这件事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除非严重危及自身利益;而七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更让人心生忌惮,惟恐避之不及。如此现实之下,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补,让举报人的权利保护变得更加明白无误,才能走出当下徒手举报甚至以命相搏的司法困境。

  当然,事后的法律救济,是弥补举报风险的次优选择,也不容忽视。 (杨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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