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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漠由于生态环境脆弱,不适合人类居住,但也因此才更需要人们的用心呵护。而近日,腾格里沙漠污染被曝光,不少专家分析,这将对沙漠的地下水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对此严重的后果,我不禁质疑我们环保法的效力到底何在?
腾格里沙漠遭到污染
据报道,8月31日,有关人员在阿拉善左旗额里斯镇的腾格里沙漠行进了大约一小时后,看到了包围在沙漠深处的污水池,浓烈得几乎令人窒息的刺鼻气味扑面而来。
数个足球场大小的长方形的排污池并排居于沙漠之中,周边用水泥砌成,围有一人高绿色网状铁丝栏。其中两个排污池注满墨汁一样的液体,另两个排污池是黑色、黄色、暗红色的泥浆,里面稀释有细沙和石灰。
腾格里沙漠深处,一处产硝盐的沙漠里的绿洲,因化工污染,硝盐也遭到污染,被废弃。
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与宁夏中卫市接壤处的腾格里沙漠腹地,分布着诸多第三纪残留湖,这里地下水资源丰富,地表有诸多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是当地牧民的主要集居地。与黄河的直线距离也仅有8公里。
“腾格里”在蒙古语里的意思是“天”,用以描述沙漠“像天一样浩渺无际”。然而近日,就在这片浩渺无际的沙漠深处,人们却看到了一片“天”一样大的污水处理坑。
对污染企业的惩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知名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主任,史剑琴律师提示,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建立相应的环保措施,并经相关部门的审核。而且在实际的实施、投产阶段一旦出现污染情况,还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沙漠是被人们遗弃的一块瑰宝。它虽然不适合人类居住,但是它本身可能存在旅游、光藏等价值。如今对腾格里的污染,可能已经对地下水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希望政府能好好整顿这些排染企业,还当地居民一个健康、一个原原本本的腾格里。(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