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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机漏油致57名学生中毒
近日,山东一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之事,57名学生接连出现呕吐、肠胃不适等情况。集体性中毒究竟谁是罪魁祸首呢?那么,谁又该为这起侵权事件买单?
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第二中学小学部57名学生9月12日在食堂就餐后出现呕吐、肠胃不适等情况,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胃炎。寿光公安、教育、卫生、食药监等部门经过数日排查,排除人为破坏、蔬菜药物残留中毒和重金属中毒等原因,发现事故原因为:学校馒头机突发机械故障机油泄露、面粉沾染,制成馒头后被学生食用所致。
寿光市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时出现症状并且入院治疗的共有57名学生,就近安排到纪台医院、人民医院和中医院接受治疗后,13日下午,大多数学生康复,返回学校正常上课,5名学生继续住院观察治疗,之后又有1名出院学生出现病情反复。经过近2个月的治疗,6名学生中2名已经出院,仍未治愈的4名学生因“病因不详,无法对症下药”,再次转入北京天坛医院就医。
该负责人称,昨天下午,一名学生的影像学报告显示病人患有脱髓鞘症。医生表示,脱髓鞘症会对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伤,造成该病症的原因有很多种,有可能是食物中毒引起。而其他3名学生的报告还未得出。寿光市官方已再次安排相关人员于8日下午启程赴京看望4名学生,全力配合家长医院通过全面检查、药物治疗和心理疏导使学生早日恢复健康,回到学校上课。
多个主体需承担民事责任
知名债权债务辩护人郭延虎表示,该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食堂和学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上述法条可以得知,学校对于学生负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党校委托第三方来为学生提供饮食,发生食物中毒更是难辞其咎。
同时,第二条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因此,尽管学校行为不是食物中毒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没有尽到监管和注意义务,学校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责任。
另外,学生与食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学生在食堂购买饭菜起,二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但是学生交钱购买食物后发生中毒,说明食堂方并未保证交易质量,造成当事人人身损害。
食堂对中毒学生负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二者是竞合的,起诉食堂时,之鞥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起诉;当然也可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我国《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