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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判死缓 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2013年07月09日  作者:崔颖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刘志军判死缓

刘志军判死缓,这样的结果意外了吗?对于这样的结果,或许大家都觉得是意料之中吧。只不过为什么刘志军判死缓会让众多人大失所望,这值得深思。

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滥用职权罪如何认定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滥用职权罪。

该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A、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滥用职权中的“滥用”是指胡乱或过度地使用。滥用职权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或授权、委托范围,也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的目的,在法定范围内做出不符合立法目的、精神、原则的行为。就滥用职权而言,行为人无疑是故意的。

C、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四种方式: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某种职权,但违反法定程序,不法行使该项职权。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某种职权,在行使该职权时程序合法但违反行使该职权时应具备的客观事实条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某种职权,在行使该职权时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事实方面都违反法律规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显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或权限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从犯罪构成方面分析是一种结果犯。即构成该罪必须在客观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结果。具体说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是指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 产性利益损失包括公共财产和和私人合法财产的重大损失。

2、公民人身权即生命权、健康权的重大损害。

3、公民民主权利即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受到重大侵害。

4、国家利益包括国家尊严、国家信誉、国家形象的重大损害。

5、其他重要的社会利益的损害、社会关系的破坏等。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是滥用职权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客观标准。

D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滥用职权行为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犯了公民、社会组织的人身权、民主权利、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即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共财产、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责任编辑:陈秋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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