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似李小璐不雅视频曝光
疑似李小璐不雅视频曝光,贾乃亮爆粗口、鸣不平。有人说,因为他们的新剧要播出了,这么一出是炒作。不是炒作的话,发布这个消息的人可是侵犯了李小璐的名誉权。
5月6日晚,一段长达21秒的疑似李小璐不雅视频网络疯传,尺度相当大胆。有知情人爆料,“某女艺人完了,这两天的头条应该马上就是她。”李小璐和贾乃亮的经纪人郭先生也表示,如果有人再用这个事情做诋毁伤害的话,“我们会用法律手段追查到底。”至于炒作一说,郭先生非常无奈地说:“如果都这么炒作的话,我真的该退休了。”
或侵犯李小璐名誉权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就不做这样的认定。
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
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如果发布视频的人有诋毁李小璐的故意,又给李小璐造成了伤害,发布视频者要承担侵权责任。(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