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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子怡被曝结新欢
章子怡被曝结新欢,事后被网友发现这只是一场乌龙,所谓的“眼镜男新欢”就是汪峰。看来媒体真的是喜欢捕风捉影啊,明星们只要跟一个他们认不出来是谁的陌生异性在一起出现就会被他们说成了新欢恋人之类的,而在娱乐圈里恋情比较纠结的章子怡避免不了屡屡中枪。
在陈奕迅7月13日的演唱会上,章子怡带着一位让媒体没认出来的眼镜男一起看演唱会,结果被媒体捕风捉影地写成眼镜男是章子怡的新欢并受到了网友的关注。网友仔细看了曝光的照片后认出所谓的“新欢”就是汪峰,原来“章子怡结新欢”就是一场乌龙事件。
明星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明星作为公民当然拥有名誉权并受法律保护。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公民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