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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姐姐变身知性白富美 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

2013年07月18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芙蓉姐姐变身知性白富美

芙蓉姐姐变身知性白富美得到网友的称赞。与凤姐一样以特立独行的方式和照片在蹿红网络,可是二人得到的评价却是基本完全相反。对凤姐骂声居多,而早年的芙蓉姐姐则是让人哭笑不得,有网友赞其有个性。而如今芙蓉姐姐变身知性白富美的美照让其名副其实地成为了一朵娇艳的出水芙蓉。

芙蓉姐姐最新照片曝光,照片中芙蓉姐姐端庄大方,变身知性白富美获网友赞誉“励志女神”。芙蓉姐姐早起出道时的雷人形象已经一去不复返。

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舶来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已经与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司法实践发生了碰撞。关键是在我国正在修订中的民法能否将此概念纳入其中,以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纠纷中产生的尴尬。我们是否可以在法理上这样理解:在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面前,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将受到限制或出现退让,不再受到与一般公民同等程度的保护。

我们期待着“公众人物”的概念更多地出现在可以被司法运用的领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案例中。

或许有人会说,公众人物首先也是公民,他们同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对他们在名誉侵权案件当中实行“严格要求”,不是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吗?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并不是法律或者法院变相削减了对公众人物的权利保护,而是公众人物的“公众”性质给他们的权利附加了与普通人不同的义务。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引起社会关注,牵动社会舆论,产生社会影响。他们或掌握公共权力,或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或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一句话,他们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理所当然会引起更高的社会关注。对于与他们有关的事件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就不仅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的好奇心和知情权,而是一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公众人物”的司法界定。目前,我国调整新闻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和刑法。由于我国没有《新闻法》,因此,我国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依据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条款,是以公众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如果不能界定新闻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免责条件,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就会丧失一大部分功能,就不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

“公众人物”在某些条件下不受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实际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新闻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的免责条件基本是一致的,即:1.真实、准确的陈述;2.没有恶意或个人原因;3.为了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华玉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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