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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春被死亡案撤诉
李宇春被死亡案撤诉,由于网络自身便利性,使得名誉侵权行为方便容易、速度快、成本低,侵权行为人利欲熏心,不顾法律侵害他人的名誉,已达到自己的目的。
去年3月,《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痹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在百度贴吧走红。李宇春委托律师以侵犯名誉权起诉邹某并索赔10万元。今年4月开庭审理,昨日获悉,李宇春方面已经同意撤诉。但是,邹某不排除上诉要求赔偿。李宇春代理律师,希望加大打击网络谣言。
对网络名誉侵权说“不”
网络名誉侵权比较难以取证和消除影响,受害人往往不可能在第一时间知道自己的名誉被侵犯的事实,而且也很难确认侵权人是谁。目前,网络侵害名誉权案的表现形式很多。关于在网络上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法》作了两个部分的规定。
首先,凡是个人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责任,谁是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谁就应当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在得到被侵权人通知之后,已经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例如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或者明知他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是把双刃剑,利弊兼有。我们要有清晰的头脑,利用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是不可取的,网络言论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越法律和道德的界线。另外,在侵害他人名誉方面,网站要有良知。如果网站只顾追求“眼球”,很可能会成为他人散播谣言的帮凶。
